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落实我省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有关要求,发挥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朝阳市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方案(暂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朝阳市财政局
朝阳市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
工作绩效考核方案(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调整农村客运油价补贴政策有关要求,发挥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各县(市)积极性,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辽交财审发[2023]3号)《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财审[2023]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使用“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农村道路客运。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程度、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包括县级行政区内或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段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二)城市交通发展。主要考核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出租车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和各县(市)层面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情况。
(三)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拨付情况和使用的合规情况、市统筹预算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质量可控性情况。
第五条 考核以上三个方面内容,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分别100分,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50分,具体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按照附件执行。
第六条 “十四五”时期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各县交通运输局具体实施。每自然年度结束后于次年的1月30日之前,由各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进行自考自评,将自评结果和证明材料的纸质版(自评结果和证明材料都需要加盖公章)和PDF版本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局将根据各县上报的自考自评材料于次年3月1日前进行复检考核。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与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等试点示范奖补评比挂钩。
第八条 本考核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