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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2017/12/17 9.1k 阅读 510 点赞
近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7〕22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一是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是调整后工伤人员月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250元,比调整前增加120元;二级伤残2120元,比调整前增加110元;三级伤残2000元,比调整前增加105元;四级伤残1880元,比调整前增加100元。
三是调整后工伤人员月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760元,比调整前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460元,比调整前增加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15元,比调整前增加65元。
四是调整后工亡人员月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1030元,比调整前增加50元。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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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