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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5/10/27 1.6w 阅读 505 点赞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近日市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全市所有用人单位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比例缴纳。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按三、二、一级医院分别调整至职工700元、400元、300元,居民600元、300元、200元。参保人员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为本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的2倍,即职工1400元,居民1200元。
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本次调整后的起付标准职工700元、居民600元执行。
调整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