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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人社发〔2024〕37号-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24/12/30 1.2w 阅读 235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

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及《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朝人社发〔2024〕24号)文件规定,我市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 (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3246元;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596元。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3246元;二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596元。

二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工作人员,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