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催生更多市场主体,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培育、引导和扶持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提高创业企业成活率,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业的 独立法人机构,为入孵的创业团队、初创实体、小微企业(以下 简称为“孵化对象”)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政策扶持、科技创新服务、为城市赋能持续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着力打造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孵化综合服务平台体系。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秉承与地方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 会发展相结合的理念,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服务作用。
第二章 服务功能建设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服务功能:
(一)场所功能达标。孵化基地要产权清晰,拥有一定规模的专属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能够为孵化对象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市级以上孵化示范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能够满足30户实体孵化项目生产经营,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少于200个,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80%。
(二)团队建设专业。
—— 专业化的运营团队。 孵化基地要组建专业化的运营团队,要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遵纪守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团队成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2人以上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并全职参与孵化基地运营。
——组建创业导师团队。孵化基地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创业 导师团队,其中本地专职导师3人以上,外聘兼职导师5人以上,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企业经营管理指导、法律服务、税务服务、创业信息咨询、企业发展市场预测等常态化、专业化服务。
—— 引驻专业服务机构。将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引驻到孵化基地,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税务申报、财务代理、专利申请、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等代理服务。
(三)专业孵化服务。针对创业孵化项目,基地积极组织开展专业化的服务项目。诸如:政策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对接服务。联网办公,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接入及网 络办公等服务。创业沙龙,以创业信息、创业经验、创业资源、项目预路演等为主题的创业交流活动。商业计划,帮助创业者编写、完善用于投融资或项目演示的商业计划书。风投对接,帮助创业者对接风投机构及天使投资人,并提供洽谈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辅导。众筹服务,以团购、预购、多方投资等形式,通过平 台服务,为创意项目产品、创业公司股权等向社会大众筹资。战 略咨询,帮助创业者分析和选择项目发展方向。市场渠道,帮助 创业者对接销售管理方面的专家和行业市场资源。创业培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知识、创业经验、创业技能、创业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市场调研,为创业项目提供市场调研经验或协助开展调研架构、人员绩效体系、人员招聘、本地人力资源政策等问题。展会服务,帮助创业者参加与其相关的行业展销会、博览会等的登 记、申报服务。媒体合作,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的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广告设计等资源对接服务。众包服务,为需要外部资源协作完成的工作项目,提供开放式的外部资源及合作模式的平台服务。
(四)管理服务制度化。 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孵化对象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要实现创业导师聘用制度化,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化,创业项目入孵出孵 制度化,消防安全制度化,物业管理制度化,依制依规实现对孵化基地进行运营管理。
(五)政策落实常态化。建立相关平台或窗口,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孵化对象、条件、入孵程序
第六条 孵化基地服务对象。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含随军家属)、就业困难群体、离岗创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
第七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对象所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应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二)孵化对象原则上为初创企业,有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时间应为五年内;
(三)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四)投资少、见效快、有发展潜力、节能减排、无毒无害、非涉危涉安的创业项目;
(五)孵化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同等条件下科技创新项目优先;
(六)孵化项目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可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七)创业企业熟悉孵化项目技术,并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八)在各级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项目可优先入驻;
(九)以下行业限制入驻孵化基地:建筑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酒吧、物流公司等。
第八条 企业入驻孵化基地遵照如下程序:
(一)入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孵化企业入驻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创业项目负责人和吸纳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项目负责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
4.已经注册的企业须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的副本复印件;
5.企业(项目)简介;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孵化基地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入驻企业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优势、团队建设、投融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 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论证和审批。专家评审遵 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评审专家组成员总额为奇数,其中孵化基地所在地专家组固定成员2名,其他成员应在朝阳市创业导师库中随机抽取。
(三)办理入驻手续。经专家组评审议定后,对符合孵化条 件的入孵项目在5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予明确答复。同意入驻的,予以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入驻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并将相关资料由孵化基地留存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九条入孵企业(项目)可优先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应贴息政策。
(二)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按照规定享受创业带头人相关政策性补贴。
(四)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孵化基地如果按照规定获得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给予的专项补贴,要严格按照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依规使用该专项补贴。孵化基地专项补贴资金用于补充基地运行费用不足,具体支出项目包括:基地房屋租用费用支出;基地信息化建设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和网络运行费用支出;煤气、水电、采暖等消耗费用支出;房屋修缮和物业管理费用支出、电力和通讯安装费用支出。
第五章 孵化达标、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孵化期限及达标标准如下:
(一)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应达到以下标准: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孵化基地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办公地址)应当在孵化基地所属场地内;
2.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主导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能够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3.具有一定的产品市场开发能力;
4.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
5.诚信经营,无法律纠纷。
(二)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期限正常为2年。确需延长的,经孵化基地入驻评委会集体会议商定后审批可展期1年。
(三)孵化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再享受孵化基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协议规定,自动撤出孵化基地。
(四)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未得到发展,继续孵化确有困难的,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可劝其退出基地,提前终止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企业,基地予以清退:
(一)不配合孵化基地有关工作我行我素的;
(二)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四)其他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入驻的;
(五)连续一周或年累计15天未使用孵化场所(工作室),且未告知基地;
(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基地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七)扰乱基地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自愿申请退出基地,可按规定办理退出基地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孵化成功项目,基地应后续持续给予服务,并对项目进行总结。发现运营的问题,组织专家给予指导。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按规定时间报表,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基地管理服务部门按照年度考核要求,定期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年度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活企业及退出基地企业名录、入孵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名单等)。各基地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对象营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的指导、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结合年度考核指标对各地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考评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