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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01/28 4.3k 阅读 293 点赞
 

朝人社函〔2020〕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作认定的,申请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二、切实做好工伤医疗救治工作。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其使用的相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切实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疫情期间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案件要开辟从工伤报案、认定、鉴定到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积极主动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朝阳市人社局 

朝阳市财政局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

财政厅 辽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

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

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人社函〔2020〕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

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