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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8/07/22 1.6w 阅读 32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4件,修改1件。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1.《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2.《朝阳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3.《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4.《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5.《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2号)

6.《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

7.《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军官家属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朝政发〔1998〕18号)

8.《朝阳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朝政发〔1999〕7号)

9.《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朝阳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01〕45号)

10.《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朝政发〔2006〕52号)

11.《关于切实加强供暖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57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市场管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84号)

13.《朝阳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朝政发〔2013〕7号)

14.《朝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朝政办发〔2015〕152号)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朝政办发〔2017〕123号)。

将第八条中“集体和个人缴费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修改为:“集体和个人缴费比例由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初步意见,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核定,报市政府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