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4件,修改1件。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1.《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2.《朝阳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3.《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4.《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5.《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2号)
6.《朝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
7.《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军官家属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朝政发〔1998〕18号)
8.《朝阳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朝政发〔1999〕7号)
9.《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朝阳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01〕45号)
10.《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朝政发〔2006〕52号)
11.《关于切实加强供暖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57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市场管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84号)
13.《朝阳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朝政发〔2013〕7号)
14.《朝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朝政办发〔2015〕152号)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朝政办发〔2017〕123号)。
将第八条中“集体和个人缴费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修改为:“集体和个人缴费比例由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初步意见,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核定,报市政府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