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为加强城区周边材料堆放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区环境保护,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材料堆放场是指:煤场及沙石料(含白灰、水泥、石材等)经营及加工销售场(点)。城区周边是指:城市建成区域内主次干道两侧、城区出入口周边、高速高铁沿线、风景名胜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审批部门不得对本通知所称城区道路区域内进行材料堆放场许可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周边私自设置材料堆放场;已有的材料堆放场全部要关停、迁移。
三、根据区域和职责,朝阳县、双塔区、龙城区负责本辖区内材料堆放场的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大凌河什家河城区段材料堆放场的监督管理;市路政局负责市政界外普通公路及外环路路政管段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材料堆放场的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相关县区审批部门审核材料堆放场审批手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相关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查验材料堆放场经营手续,发现违法经营的,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导行业主管部门整治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材料堆放经营的行为;市环保局负责督导相关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整治材料堆放场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市容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巩固整治成果。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