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加大力度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级政府要抓紧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系统,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责令其定期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用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申报,对可能由此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早制定健全的应对预案,及时妥善地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商务局、总工会配合)
(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各级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信访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联合接访等方式,协同解决企业欠薪行为。特别要加大对元旦、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重点节假日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力度。要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综合执法措施,确保执罚措施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交通局、水务局、信访局等部门配合)
(三)建立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禁止项目层层违法分包,依法打击借用资质施工,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行为。同时,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畅通窗口、门户网站、热线、投诉举报电话等欠薪投诉举报渠道,并通过媒体和在工地设告示牌等方式宣传推广。(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务局、信访局等部门配合)
(四)运用调解仲裁手段调处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工会组织在农民工欠薪争议中的预防和缓冲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争议纠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大案件分类处理力度,优先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争议的案件,切实发挥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的作用。试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农民工争议多发地派驻流动仲裁庭,采取登记立案、现场调解、及时庭审等方式,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市总工会、公安局、司法局、法院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各级人社、住建、信访、金融等部门应建立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对农民工恶意欠薪、严重欠薪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切实加强“黑名单”管理,严把市场准入门槛,严控其参与获得各领域资源配置机会的资格,使“黑名单”企业真正为此付出失信成本。同时,书面告知同级信用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辽宁”网站及省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以遏制失信蔓延与加深势头。(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信访局、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禁止垫资施工。将工资储备金列入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在项目开户银行缴存,未缴存或未按规定比例缴存储备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各级住建、人社等部门与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款专用。同时采取银行保函、商业担保等方式,帮助建设单位减轻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为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行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扶持和服务
(七)优化农民工创业就业环境。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要成立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门服务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帮助农民工办理返乡创业的具体事宜。各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信贷等方面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创业农民工与有关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完善农村,特别是各类园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八)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创新。各级政府要优化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税收减免、融资信贷等方面政策环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支持。市、县两级就业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后续服务、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导师库,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辅导。特别是顺应“互联网+”创业模式,着力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推广“创业培训+电子商务”模式,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加电子商务就业技能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商务局、科协等部门配合)
(九)提升为农民工公共服务质量。依托乡(镇)街道建立专门劳务输出工作机构,积极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联网的服务体系,确保街道、社区联网率达到100%,乡(镇)联网率达到70%,实现“一点登陆,全市共享”。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要成立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域外农民工维权工作,对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研究,清理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社保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保障服务,努力消除政策障碍,在就业再就业、创业创新、技能培训等方面,保证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权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司法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等部门配合)
三、创新模式,多措并举,深入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
(十)逐步实现从基础技能培训到专业技术培训的转型。农民工培训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切实转变目前培训中基础技能占多数的现状,做到培训与就业更加紧密衔接,满足农民工向专业技术型人才转变的愿望。通过订单式培训等方式,提升农民工专业技术培训水平,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无缝隙对接,让农民工群体逐步认识到专业技术培训的益处,提高其接受培训的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农委、科技局、商务局、总工会、妇联等部门配合)
(十一)消除就业歧视,加大对女性农民工培训力度。实现男女农民工平等就业,以“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高薪家政服务领域市场需求趋旺为契机,加大对女性农民工的技能培训,适当增加月嫂、育儿嫂、保姆等家政服务培训课程的数量和培训范围,帮助广大妇女在家政服务等领域创业就业、增收致富。引导农村女青年转变就业观念,提升自身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自信力,广泛开展女性就业培训宣传活动,形成鼓励支持女性参与培训的社会氛围。(市妇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切实转变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培训观念。加强教育引导,促新生代农民工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参与就业领域广阔、技能性强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推动新生代农民工择业方向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加强对农民工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技工学校要增加电焊、钳工等市场需求多、薪资水平高、人才资源匮乏的专业技能培训课程,通过培训增加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覆盖面,提升稳定就业水平。(市农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团市委等部门配合)
(十三)创新培训模式,强化培训效果。进一步整合人社、教育等部门的培训资源,以校企合作模式组建职教集团,将不同培养方向的人力资源培训集中在一个空间进行,实行资金、功能、师资、设施设备等培训资源共享。各级培训机构要逐步推动由现有的“短—平—快”模式向“持续—创新—常态化”模式转变。力求在就业培训中创新培训类型,改变培训方法,提升培训水平,拓展培训空间,强化培训力度,增强培训效果,使创新发展成为培训工作的常态化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妇联、团市委等部门配合)
(十四)实现劳动资源供给和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企业和人力资源市场的用工需求,组织开展专业化的上门培训、对口培训和岗前培训。鼓励吸纳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需求、工作需要、产业发展,组织技能提升培训和定向培训,实现培训和上岗就业的有效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商务局、农委、经济信息化委、妇联、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十五)拓展就业培训空间,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要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延伸培训服务触角,大力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特殊技能培训。深入推动电子商务培训进家庭、进乡村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在乡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参与电子商务培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寻找致富门路。深入推动特种创业技能的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在乡和返乡农民工参加特色种植、规模养殖等创业就业培训,以培训带动就业,使之在现代农业发展中找准自身定位并有所作为,走上脱贫致富之路。(市商务局、农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科协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
(十六)强化安全生产和健康保障知识的培训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安全培训标准,硬化约束措施,督促用工单位切实承担起责任,对农民工进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培训。严格进行培训结果验收,并对规范培训予以等量的培训经费支持,推动企业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重点抓好农民工现场培训,突出做好农民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能培训以及职业健康知识传授。通过培训,提高每名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健康知识水平,使他们的安全观逐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十七)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积极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从监管的角度保障农民工就业环境和生产条件的安全,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员,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积极性,做到自检自查自纠。(各县(市)区政府牵头)
(十八)为农民工提供各项权益物质保障。强化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加大安全设施建设投入,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责任、有落实,确保专款专用、投入实效。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和落后设备的淘汰,提高生产设备的安全性,最大限度的避免发生农民工工伤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十九)大力推进农民工安全生产保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完善引导和约束机制,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方式,由施工企业出资,为企业职工上安全生产保险,如意外险、工伤险。深入实施“平安计划”,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实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的工伤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配合)
(二十)完善职业病诊断索证程序。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制定职业病救济措施,明确并落实救济资金渠道,解决无社保、用人单位不存在、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问题。简化职业病诊断流程,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维护法律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对举报事项要按照规定及时介入调查,积极稳妥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司法局、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五、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园入学接受优质教育
(二十一)不断提高各类幼儿园的建设质量。各县(市)区应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增加公办园数量,让更多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同时,继续鼓励支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新学前教育兴办模式,走“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的路子,建设一批幼儿园,通过以园养园方式运营,减轻政府压力,推动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不断规范和提高办园质量,让农民工随迁子女能有更多的质优价廉民办幼儿园可以选择。(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加快解决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问题。按照学校分布规律,摸准适龄儿童数量,合理增加城区小学建设,增加教师编制,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使包括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内的城市儿童享受更好的义务教育。(市教育(体育)局牵头)
(二十三)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对农民工子女心理健康教育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部分学生心理健康的关心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协调学校和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学生开展心理咨询、教育和疏导,促进农民工子女健康成长。(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配合)
六、依法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
(二十四)加强信息工作,摸清人员底数。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村,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状况专项调查,全面掌握返乡农民工数量规模、地域分布、年龄结构、技能专长、就业需求等信息,搞好信息数据分析研究,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政策,推动农民工创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农委、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五)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级要加大对用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促使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全面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完整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重点针对农民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实现对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关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其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管,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抓好制度落实,切实增强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加大对各类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将原未参加统筹的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强制企业为农民工参保;对农民工不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鼓励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社保资金的参保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表彰奖励和事迹宣传,发挥其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典型引领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场监管局、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七)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把企业用工行为纳入依法监管轨道。在加强经常性监管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实施农民工劳动合同执法专项行动、社会保险专项督查行动等集中执法检查。针对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打击违法用工现象,促进用工规范。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互联互通机制,加大对劳动用工方面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尤其要把落实“黑名单”制度作为有效手段,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约机制,切实发挥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八)加强农民工工作体系建设。建立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综合服务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农民工工作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并把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定期检查考核,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强大工作推力。(各县(市)区政府牵头)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