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精神,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对辽政发〔2009〕6号文件涉及的相关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现就落实分解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开发和稳定就业岗位
(一)以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要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用人需求情况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月转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交通、水利、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等建设项目要提高使用农民工的比例,在项目招投标中要将优先就地就近使用农民工作为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
(二)继续面向就业困难群体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重新申报、审核和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安置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统一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延续公益性岗位援助和“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援助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认定截止时间仍为2007年底。已领取“4050”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继续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延长期限暂定一年。(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继续实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2009年,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并将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期限延长3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鼓励劳务输出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长三角”和京津等省外地区就业,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对按有关政策认定的困难企业,并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职业培训的,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
二、突出工作重点,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开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积极开发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这些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八)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责任部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
(十)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发放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省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一)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就读高校所在市之间选择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人事局)
三、优化普惠制就业培训,抓好技能人才储备
(十二)调整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学习时间的城乡所有劳动者,均可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范畴。要在做好原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就业转失业后的短期简单技能培训和二次培训的基础上,围绕地方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开展产业项目特色培训。要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加强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一律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SYB创业培训教材,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0学时,并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改革创业培训补贴拨付办法。(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十三)切实抓好产业项目特色培训。各级政府出资购买的培训,要与地方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中的产业升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相配套、相衔接。按照本地区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项目目录,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急需技能人才。(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十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经同级劳动就业部门考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与普惠制培训基地一并向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政策规定课时费的50%。(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五)加强普惠制培训基地管理。严格把握培训机构标准,对培训设施不齐全、师资力量不强、教学功能不完备的机构要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要针对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择优选择一些硬件条件好、师资力量强、实训水平高的培训机构。普惠制培训基地每半年考核评估、调整完善一次,实现有进有出。(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六)积极组织开展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和鉴定。全市选择10个中心乡镇建立远程培训工作站,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开办十个系列的农民工专业技术讲座。对有培训愿望的1.8万名农民工根据其意愿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其中:一、三产类培训1.2万人,人均补贴400元,第二产类培训0.6万人, 人均补贴800元,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补助三分之二,县(市)区配套三分之一。加大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并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参加培训人员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零就业家庭人员和“4050”人员,凡符合午餐费、交通费补贴标准的,按朝政办发[2008]5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七)加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要组织扩大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规模,以实训项目为载体,开展校企合作。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取学生学员进企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课堂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实习场地、设备设施的利用率,解决学校(培训机构)实训师资水平不高的问题。要注重调动产业基地、工业园区中企业的积极性,实行基础实训在学校(培训机构)、专项实训在企业的两段式实训,大力推广名师带徒、顶岗实习等实训模式。(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十八)开展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援助。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单亲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学习的,可享受免费学历、技能培训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免费培训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责任部门:团市委、市妇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实现就业倍增效应
(十九)全面落实现有创业扶持政策。按国办发〔2008〕111号和辽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并将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对从事流动经营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登记。(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提供创业场地,努力降低创业成本。政府为创业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09年9月30日前,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300人以上,县(市)区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有关部门要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大学毕业生进入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区,孵化期限可延长到2年。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创业孵化园区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和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
(二十一)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对2009年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使用、创业指导,税收优惠等手续时,为创业农民工按照朝委发[2007]10号文件规定提供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十二)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50万元。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十三)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力度。各级财政要在当年财政存款招投标书中将商业银行当年发放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幅度作为招投标条件之一;对当年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率达不到规定的,降低其财政存款比例。要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研究探索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的政策措施。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享受银发〔2008〕238号、辽政发〔2008〕16号、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由政府财政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必要担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五、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做好失业预警和调控
(二十四)建立监测制度。要建立月度失业监测制度。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经济规模、所有制类型和就业容量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160户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关闭停产动向和裁员情况,关注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变动情况。(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
(二十五)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六、统筹城乡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二十六)充实乡村公共就业服务力量。2009年,全市所有乡镇、行政村要按照有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工作制度的要求,确保将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联通到村,将政策咨询、培训信息、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公共服务高质量、全免费地延伸到乡镇、村,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体系。乡镇、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所需的建设经费由重点补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二十七)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就业政策、部署就业工作,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全力推进。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针对特殊形势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当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要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调整增加,确保各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十八)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继续强化各方参与、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经委、外经贸、商业、交通、建设、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两手抓,各类项目建设要更多吸纳就业。劳动保障、税务、金融、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要加强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私营个体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就业机构、培训机构、指导机构纳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九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就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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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人民团体,国、省驻朝各单位,
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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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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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文注:060 共印 3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