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文明养犬公约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与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及社会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公约,倡议全体养犬人共同遵守。
一、依法养犬,规范登记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双塔区、龙城区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等)内,自觉遵守养犬登记制度与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主动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后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佩戴犬牌,免疫有效期满前按时续种。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二、安全养犬,防患未然
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挂犬牌,系犬链(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群。
携犬出户时间限定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年审登记、就医等特殊情况除外),严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大凌河景区、主要街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避开高峰时段,为犬只戴嘴套或装入犬笼,并主动避让他人。
不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发生犬只伤人事件,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垫付费用,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
三、卫生养犬,爱护环境
携犬出户务必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妥善处置后投放至垃圾箱,不污染公共环境。
定期为犬只洗澡、体检,保持犬只卫生,防止疫病传播。
不得纵容犬只践踏草坪、花坛等公共区域,维护市容整洁。
四、文明养犬,尊重他人
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狂吠,尤其在早、中、晚居民休息时段,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善待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护理与医疗条件,不虐待、不遗弃。
主动配合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友善处理因养犬引发的邻里纠纷。
五、违法追责,共筑和谐
违反本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反规定时间遛犬、不牵绳遛犬、违规饲养大型(烈性)犬、携犬进入禁入区域、放任犬只扰民伤人等行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养犬彰显个人素养,更承载社会责任。让我们携手践行公约,共创人犬和谐的美好朝阳!
举报电话:110
朝阳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5日
END
在看是一种鼓励,分享是最好支持
来源丨朝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