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朝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朝委发〔2018〕29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局直各单位、机关科室职责调整及人员变动情况,对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人员和机构进行调整如下:
一、调整后人员名单
(一)局安委会成员
主 任:安海江 市局党组书记、局 长
副主任:荆 刚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 威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云峰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树峰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诗川 市局党组成员、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成员:赵利民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井林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孟庆智 市交投集团总经理
段文静 市局办公室主任
王连成 市局人事科科长
祁建勋 市局综合规划科科长
孙 永 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霍丽淑 市局财务审计科科长
马 伶 主持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岗位工作
于伟东 市局安全质量监督科科长
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于伟东同志兼任,下设八个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各自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专项委员会及组成
1.道路运输安全专项委员会
组 长:荆 刚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王井林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 员:局运输专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及相关科室同志
职 责: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包括道路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城市公交、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客货站场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专项委员会
组 长:荆 刚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王井林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 员:市执法队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及相关科室同志
职 责: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市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及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执法工作,承担上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竣(交)工检测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承担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主体质量与安全行为等监督执法工作。
3.公路路产安全专项委员会
组 长:荆 刚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王井林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 员:市执法队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及相关科室同志
职 责:负责全市高速公路路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和市辖区农村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4.铁路建设安全专项委员会
组 长:郭 威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佟 伟 市铁建办主任
成 员:市铁建办相关领导及相关科室同志
职 责:做好全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作为业主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等工作。
5.机关安全专项委员会
组长:郭 威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赵利民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井林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孟庆智 市交投集团总经理
段文静 市局办公室主任
成员: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及相关科室同志、局机关相关科室同志
职 责:负责督促、指导、监督检查机关内部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6.公路工程建设安全专项委员会
组 长:丁云峰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赵利民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公路专班、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及相关科室同志
职 责:负责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建涉及安全生产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安全生产的事务性工作。
7.公路养护安全专项委员会
组 长:丁云峰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赵利民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公路专班、市事务服务中心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及相关科室同志
职 责:负责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涉及安全生产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涉及安全生产的事务性工作。
8.地方海事专项委员会
组 长:高树峰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王井林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 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及相关科室同志
职 责: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7日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局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安委会是市交通运输局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交通运输局机关科室、局直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任务是在市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安委会下设道路运输、铁路建设、机关安全、公路工程建设、公路运营安全、地方海事六个专项委员会。
第三条 局安委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牵头负责局安委会日常工作。成员由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局安全质量监督科,承担局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安全质量监督科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局安委会各专项委员会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局安委会办公室日常联系工作。
第六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调整,由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局安委会主任同意后,进行调整。成员因岗位变动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成员单位将接任者名单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局安委会主要示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二)组织分析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拟制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三)组织开展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各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市公路水路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工作。
(六)承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局安委会专项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专项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所监管的行业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局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专项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所监管的行业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好督促检查。
(三)统筹推进所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所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应急救援的预案制定和演练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五)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在局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承办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等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承办全市公路水路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工作。
(五)负责局安委会议定事项和局安委会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六)参与全市交通运输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承办市交通运输局和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会议制度
(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安委会主任或委托负责局安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二)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审议局安委会相关工作制度及重要事项,由局安委会主任或负责局安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局安委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紧急会议: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的紧急会议,由局安委会主任或委托负责局安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
(四)协调会议:按照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局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沟通协调相关工作。会议由局安委会副主任、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五)上述以局安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议题由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局安委会主任或负责局安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第十一条 督查检查制度。局安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厅以及市安委会,厅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结合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局安委会主任或负责局安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以市交通运输局或局安委会名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针对其项重点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地区、某一行业领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 督办制度。局安委会对全市公路水路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对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以及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通报制度。局安委会定期收集汇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通过适当方式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约谈制度。局安委会对发生交通运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多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以及重大隐患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局安委会副主任对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报告制度。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向局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其他工作进展情况。局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向局安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上报检查、督查、跟踪督办等重要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厅部署要求及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局安委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规则参照本规则执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要参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委会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