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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交发 [2022] 64号关于印发《朝阳市交通运输局燃气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8/14 1.1w 阅读 517 点赞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燃气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15日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燃气集中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涉及燃气道路运输、燃气使用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按照《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朝安委发【2022】15号)文件精神,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市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在全市交通运输范围内集中开展交通行业涉及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燃气安全防范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为重点,以“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为主线,强化底线思维、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燃气道路运输企业

1.排查整治承运燃气的道路运输企业。要集中排查企业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强制责任险投保情况等。

2.排查整治承运燃气的道路运输车辆。要排查车辆营运证件、警示标志及安全卡等项目,车辆技术档案制度执行情况,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液化气罐(瓶)及其附属安全设施设备技术状况等。

3.排查整治承运燃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要全面排查承运燃气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情况,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和安全卡等行为。

4.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运输燃气行为。严肃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燃气道路运输、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承运燃气等行为,大力整治非法从事瓶装液化气道路运输等行为;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企业动态监控责任主体不落实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执法队,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二)燃气使用企业

燃气使用企业包括全市交通系统内部公路沥青混凝土拌合站,使用燃气作为动力的出租车、公交车、客运班车等道路运输企业。

1. 公路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燃气使用企业。集中排查企业使用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排查整治燃气设施包括管道、阀门、计量表、报警器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燃气储存罐体、压力管道是否具有合格证,是否定期进行检验。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修和更新。排查燃气突然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责任单位:市公路处,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2.排查整治燃气使用燃气作为动力的道路运输企业。排查整治使用燃气作为动力的道路输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对车辆使用燃气作为动力车辆司乘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使用燃气作为动力营运车辆台账。排查车辆燃气设施定期检修、检验情况。排查燃气突然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责任单位:市执法队、市公路处,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三、进度安排

(一)全面落实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燃气道路运输企业、燃气使用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全覆盖,无死角。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要逐个企业开展排查整改。督促相关企业排查隐患问题、尽快整改落实。

(二)抽查整治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市局将成立督查组开展抽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总结经验做法,巩固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燃气道路运输、燃气使用企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举一反三,不断增强忧思意识、责任意识。燃气道路运输企业、燃气使用企业确保不出现燃气事故。

(二)要加强执法监督。各县市(市)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要加强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的现象。要强化大局意识,主动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堵塞监管漏洞,不放过任何一起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市(市)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涉及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行动开展情况信息报送,每月12日、27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市局安全科,并于10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联系人:于伟东    联系电话:18940564173

             电子邮箱:cysjtjaqk@163.com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