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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交发 [2022] 49号关于印发《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7/03 9.6k 阅读 100 点赞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4日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促进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试行)》《朝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交投集团、市铁建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适用本办法。

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铁建办、交投集团、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党政领导干部、内设机构及其人员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治理事故隐患,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二章  市交通运输局及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落实“三个必须”要求,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市本级交通运输市场安全条件准入审核,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市域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路政执法,市辖区道路运输、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全市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监管。

(三)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推动构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整治、综合或专项督查,督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四)依法委托并指导监督局直属各单位规范开展相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五)健全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救援车辆、机械设备及物资;指导或组织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指示精神、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党组书记、局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政班子副职对所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书记、局长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议事日程和部门重点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4次含有安全生产专题的党组会议,研究解决部署重大事项。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及党政班子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内设机构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三)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本级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领导或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四)领导局安委会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局发展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交通运输行业综合发展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召开4次安委会会议(可根据实际与安全生产例会合并召开),研究部署集中整治、风险管控、隐患整改、督查检查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等工作,推动构建责任体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强化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打非治违,适时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领导并推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城市安全发展工作。

(五)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2次含有安全生产专题的党组中心组学习,组织1次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集中培训。

第七条 分管党建的副局长在党组书记领导下,负责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指导监督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内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二)协调做好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交通运输局对局内设机构、局直属各单位实绩考核体系。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第八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决策,统筹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推动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协助局长统筹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每年至少组织2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三)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依法依规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每年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五)统筹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政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决策,组织分管行业领域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指示精神、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相关部门和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分管行业领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解决问题,部署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至少每季度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

(六)加强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探索遏制分管行业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推进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第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所分管的领域和部门单位以市交通运输局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为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局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

(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和制度。

(三)分析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四)定期通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五)督促检查下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和道路运输安全、铁路建设安全、机关安全、公路工程建设安全、公路运营安全、地方海事地方专项委员会。

第十二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提出奖惩建议。

3.分析和预测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4.承办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承担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专项委员会的日常联系工作。

5.承办局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局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6.承办局安委会或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建议。

(三)分析和预测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四)承办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承担与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组的日常联系工作。

(五)承办局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局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育。

(七)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市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安全”原则,市局内设机构根据职能配置承担相应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计划,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权限,做好交通工程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根据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全市并建立健全市本级所分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市本级行业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及相关事项监管,指导监督受委托机构规范开展受委托事项;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或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管。

科室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制定。

(二)负责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文电和领导批示的批转和督办。

(三)做好安全生产及应急工作信息在网站的发布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值班管理工作。

(五)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消防、维稳,防水、防盗和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争取科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依法做好公路水路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等行政审批事项前期审查核实工作,严格相关安全审查程序。

(三)参与编制行业安全生产建设发展规划,配合完成相关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负责在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场站工程投资项目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中加强行业安全风险评估和源头管控。

(五)负责审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以及专项治理所需项目和投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维护、运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公路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营等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维护、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涉及重大技术方案、技术问题的咨询论证工作。

(七)综合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协调开展市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对外合作和交流。

第十七条营商环境建设科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报请审议工作。

(二)负责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舆情监控和处置工作。

(三)参与拟订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和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

(四)负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规范化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参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二)参与局安全生产和应急新闻发布、重大宣传活动。

(三) 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四)负责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与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组织工作。

(六)指导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七)负责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科(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政策,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综合性安全生产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三)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队伍建设。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会同相关部门督查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负责指导有关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七)承担局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科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审查编报局安全生产财务预算,协调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铁建办、交投集团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其人员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和责任体系,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四)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除雪防滑与防汛度汛工作。

(五)指导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公路系统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全市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公路气象灾害预警等信息的收集、统计、报送和发布工作。

(七)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三同时”规定,制定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以及施工安全保障、灾害防治、水毁抢修等工程的计划安排,并监督实施。 

(八)协调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维修施工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执行。

(九)指导全市普通公路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安全业务指导、组织协调、考核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急反应制度,负责公路、道路、水运安全生产督查,负责维稳、反恐、防汛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应急实时指挥,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 负责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涉路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开展路域环境整治,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安全。

(四)负责治理超限运输车辆破坏公路和桥梁安全的行为,按规定实施卸载分装,消除超限车辆违法状态。

(五)负责道路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城市公交、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客货站场及相关行业行政处罚和检查,行使市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市辖区农村公路建设以及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上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竣(交)工检测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承担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主体质量与安全行为等监督执法工作。

(七)负责市辖区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协调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检验监督等执法工作。负责水上运输(旅客)单位的船舶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负责水上运输(旅客)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八)完成省交通运输厅涉及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朝阳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对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道路运输等重要路段的网络监控,负责对重点营运车辆实时监管并标注位置,负责运输企业运营规范监督,保障重大活动和重大灾害事件的有力救助,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负责交通运输专线12328投诉举报受理和民心网答复及信息反馈。

(十)负责全市高速公路路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和市辖区农村公路路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报告。协调开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二)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与监管,负责新增及变更公交线路的规划、论证。负责对客运、货运、出租车、公交公司审核鉴定及安全管理。负责对出租汽车开业、停业进行审核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租车收费规则和收费标准, 负责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许可审批,负责出租汽车公司和网约车的安全管理。负责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驾驶检查。负责机场、客运站、高铁站等站(场)出租汽车运营秩序维护和违法行为查处。

(十三)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运输服务业的安全监管。负责货物运输企业及货运站场的安全质量信誉考核。负责道路物流服务、货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搬运装卸、货物中转、货物联运、仓储服务等业务的行业监管。

(十四)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与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全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负责组织全市机动车维护企业的安全质量管理,负责全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行业管理与检测能力的认定,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负责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备案。

(十五) 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检查,负责对全市驾驶员培训学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审查的行业监管,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对全市道路运输岗位(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监管,负责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考试、放射性物品从业资格考试、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监督、培训记录审核。

(十六)负责城市公交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公交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交基础设施、重点线路、公交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十七)负责市辖区各类站(场)、景区营运车辆安全监管,负责进出站(场)营运车辆场地规划、秩序监管处罚,联合交警部门专项打击站(场)、景区周边非法营运车辆,负责处理辖区内重大道路运输违规案件,负责巡查和专项整治违规营运车辆。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有关公路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受理全市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申请,负责组织对公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负责组织公路工程竣(交)工安全质量鉴定,负责工程质量鉴定档案管理。负责对公路工程安全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监管,负责实施对全市在建公路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等行政检查,依法对在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九)负责公路工程监理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对责令停止执业的企业与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负责我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负责我市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和沥青混合料生产资质的初审,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实施安全检查。

(二十)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路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负责辖区路政巡查和路政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辖区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路警联合执法以及超限车辆整治专项工作,负责辖区路政执法安全工作,并按工作需要完成交办的执法工作任务。

(二十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治理超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检测现场秩序,对绕行超限检测站的超限车辆进行治理,保障治超执法安全,实行24小时值守,并按工作需要完成交办的执法工作任务。

(二十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交投集团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公共汽车公司、市长途汽车客运总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以“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例会、安全例检、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隐患举报奖励、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预警、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将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每个环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每起责任事故进行严肃认真处理。

(四)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五)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铁建办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做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作为业主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安全监管工作。

(四)协助做好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

第六章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4次含有安全生产专题的党组会议。

(二)议事范围。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人员机构编制、隐患整改及技术装备等方面安全资金投入、干部任免与奖惩以及其它需要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党组中心组(安全生产)学习制度

(一)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含有安全生产专题的中心组学习。

(二)学习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办法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安委会(安全生产例会)会议制度

(一)市局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例会)由党组书记、局长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每月的月末。安委会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可根据工作实际合并召开。

(二)会议内容。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通报本季度(或本月)各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需要安委会(例会)商议解决的有关工作;分析形势,安排部署下季度(或下月)需要开展的工作。

(三)会议结果由局安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业务(安委会工作组)会议制度

(一)由局班子副职召集并主持所分管的局内设机构、局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安委会工作组)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

(二)会议内容。研究落实市局安委会(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相关文件精神;通报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市局安委会(安全生产例会)部署工作完成情况、本行业领域涉及的道路客货运输、交通工程建设等整治或专项活动、车船技术装备提升、公路桥梁维修改造及运营管理等事项],对委托事项的督查检查情况,对市本级行业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公路运营等事项的督查检查情况、重点时期(时段)安全监管情况等,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部署近期工作,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时限和措施。

(三)会议结果由局相关内设机构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执行(可以市局安委会工作组名义印发)。

第三十条 教育培训制度

(一)通过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实地教学培训等方式,每年在市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中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集中培训,不少于8学时。

(二)培训内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方针政策、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实务等。

(三)教育培训由市局安委办统筹协调,确定培训内容,形成培训方案或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督查检查制度

(一)综合督查检查

1.在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市局安委办牵头,每年至少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局内设机构、局直属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次综合性督查,督查结束后印发通报,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2.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根据不同时期特点,围绕重大活动、重点节假日,成立以局班子成员为组长的综合督查组,采取分区分片方式,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辖区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综合督查,督查结束后印发通报抄送属地交通运输部门。

(二)专项督查检查。由局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或市局安委会工作组牵头,在分管领导(或工作组组长)的领导下,单独或组织局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内容参照“第二十八条 业务(安全生产工作组)会议制度”相关内容],每季度不少1次,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三)督查检查实施“四个清单”制度,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其中,“任务清单”(即督查检查内容)应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履行辖区行业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受检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整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并对辖区受检企业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到逐项销号,闭环管理。

(四)督查检查资料由负责牵头部门收集整理,留存时限不低于3年。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事项督查制度

(一)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市局有关内设机构对受委托机构(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集团、市铁建办)开展委托事项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被委托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委托事项。委托事项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委托事项督查应确定督查范围、督查内容、督查方式、督查人员的等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督查结果应体现全面、客观、真实。

(三)市局相关内设机构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措施、时限等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督促受委托机构(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集团、市铁建办)整改落实,并对整改结果予以复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部门协调联动制度

(一)实施工作联动。市局具体实施行业安全监管的内设机构或受委托实施具体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的单位(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集团、市铁建办),要以业务工作或行政执法为纽带,协调公安、应急、市场监督、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行政许可等部门和单位,严格市场准入前置安全条件审核,严格日常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施信息共享。市局相关内设机构或受委托实施具体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的机构(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集团、市铁建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对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范围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行业管理企业(项目、事项)安全监管制度

(一)对市本级监管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公路养护管理等事项,明确监管部门或单位。

(二)承担(受委托承担)安全监管的部门(或单位)要将所监管的企业(项目、事项)作为重点对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至少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强化重点环节(从业人员资格、车船安全技术、危化品运输、GPS动态监控等)管理,每月定期报送自查自改报告。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通过安全生产约谈、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抄告相关部门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联合惩戒。

(三)加强“两节”“全国两会”“十一”等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管。实施安全监管的部门(或单位)要通过采取明确网格监管责任、对从业人员及运营车船备案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召开安全会议、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日报平安等方式,加强重点时段安全管理。

第七章  考核考察

第三十五条 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采取日常考核和现场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局内设机构及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内设机构人员履职评定挂钩,考核工作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局组织人事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应当相应考核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内容。

全局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三十七条 按照职责权限,局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有关人员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有关人员,根据其事迹、作用和影响,按照以下标准,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相应奖励等级: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对有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奖励工作,由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给予其他相应表彰奖励。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问责,或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

(一)履行本办法第二、三、四、五、六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导致辖区内或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或监管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或监管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四十五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办法第二、三、四、五、六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关职责,符合《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并全面落实了上级党委、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有关人员,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安全监督科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消防安全、反恐怖防范工作适用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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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