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2年春运期间
公路运输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为做好2022年我市春运期间公路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2年春运期间公路运输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20日
2022年春运期间公路运输
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2022年公路运输春运疫情防控的应对准备,防止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车辆乘运人及其货物等渠道传播,最大限度的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市公路运输春运期间的正常运行,结合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朝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朝阳市公路水路较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朝阳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朝阳市防指<关于印发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施方案方案>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2022年春运期间公路水路运输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2022年春运期间在我市境内发生新冠肺炎疫情,需要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公路运输行业做好疫情防控或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把疫情防控放在春运各项工作首位,在疫情面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坚持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协作,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工作。
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坚持“人物同防”,按照分级分区管控要求,有效落实“四方”责任,全力做好差异化防控策略的落实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朝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公路春运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公路运输行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局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李波勇副局长负责日常协调调度工作,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2.2 办事机构
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生产监督科,负责局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副局长李波勇同志任组长,局安质科、局直相关单位同志为成员,负责局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市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等沟通联络;负责综合协调局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组织疫情防控综合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疫苗接种统筹调度工作;负责编制相应工作方案、应急预案;责协调朝阳机场、高铁站、火车站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有关部署要求;协助市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新冠肺炎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巡查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收集整理编制局防控指挥部工作简报、专报及动态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疫情防控信息;承担局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后勤保障组。副局长郭威同志任组长,局办公室、营商环境建设科、局党办相关同志为成员,负责做好与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做好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文件通知的收发流转、校核印发;负责安排疫情防控期间全局值班值守工作;负责做好各种相关会议的会务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各类疫情防控调研检查的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全局疫情防控工作的后勤和资金保障;负责做好全局工作人员及往来人员的体温检测、监控和防护保障等工作;负责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做好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有关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加强与网信部门沟通联系,做好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局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交通管控组。副局长丁云峰同志任组长,市公路管理处相关同志为成员,负责协调组织全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保通工作,保障路网畅通;组织全市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设置情况统计报送相关工作;协调公路运营单位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地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承担市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道路运输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赵利民同志任组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市本级)运输企业、客货场站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客运场站、营运车辆落实防控措施,落实车辆消毒通风、运输组织、人员测温及信息登记,驾驶员防护和宣传等工作,严格预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负责指导督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车站等重点部位和营运车辆、进站人员、物流工作人员的卫生检疫;负责指导督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有关冷链物流相关经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防护、严格运输装备消毒、落实信息登记制度,全力做好冷链物流渠道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道路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科学调配运力,做好道路运输人员和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做好行业督导检查相关工作;承担局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积极做好春运期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领域、区域及风险进行排查和评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做好预防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和制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3.2预警信息报告原则
预警信息报告应遵循“迅速、准确、真实”的原则,在接到上级通知或各市情况报告后,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春运期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疫情防控预警信息。
3.3预警分级
根据疫情暴发规模,春运期间公路水路疫情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三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
3.4预警程序
(1)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后,要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报局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启动防御响应建议。
(2)拟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防御响应时,要经局应急指挥部同意,报请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核准后启动。
3.5预警行动
防御响应启动后,视预警级别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公路水路所属地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预警信息的发展变化趋势,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应急处置所需运力和装备,必要时提前调集;
(4)向市委、市政府、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防御响应启动情况;
(5)及时向社会发布防御响应启动情况,宣传避免、防御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疫情发生地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
(7)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3.6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各部门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在充分整合现有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信息联动体系。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本预案依据春运期间疫情暴发的规模,分为三个等级:
Ⅰ级:春运期间,较大规模疫情暴发。
Ⅱ级:春运期间,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
Ⅲ级:春运期间,出现疫情。
4.2启动响应
市指挥部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提出应对工作措施和策略的建议。由局应急指挥部结合春运形势决定启动相应措施。
4.3 响应策略
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四早”要求,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市内交通运输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分区分类、精准施策差异化防控策略,做好交通运输环节疫情控制,防止疫情传播蔓延。
4.4响应措施
4.4.1 Ⅰ级:春运期间,较大规模疫情暴发。
(1)运输组织方面。一是省际交通,指导督促疫情发生地,应当暂停道路客运运营;二是省内交通,城际出行方面,指导督促疫情发生地,应当暂停道路客运运营;城市交通方面,指导督促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的市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可根据需要暂停城市交通客运服务。停运期间,要为医护人员、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幼等各类重点人员提供必要的出行保障。
(2)安全应急方面。制定印发检查指南,指导督促各地(区、市)进行自查(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除外)。指导督促局部聚集性疫情发生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解决跨区域应急处置人员物质保障运输问题。
(3)运输服务方面。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推广电子客票、联网售票服务,及时增加进站通道、安检通道;加强干线运输与城市交通衔接,特别是夜间综合运输服务衔接。强化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和疫情防控;积极关爱帮扶重点旅客,开通无健康码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代查代办服务;指导督促疫情发生地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实施票务退改签政策,疫情发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或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应当严格按规定设置卫生检疫站。同时,确保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疫苗等防疫物资,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以及粮食蔬菜等生产生活物资优先便捷通行。
(4)协同机制方面。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春运工作协同机制,及时共享信息,根据需要随时开展调度。
(5)宣传引导方面。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各地出台的引导职工错峰放假、高校学生避峰开学、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的政策措施和好的做法;及时发布客流预测信息、景区预约信息和实际客流信息;宣传引导公众减少出行。
4.4.2 Ⅱ级:春运期间,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
(1)运输组织方面。一是省际交通,指导督促疫情发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或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应视情暂停道路客运运营;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人员,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在公路客运场站进站环节查验旅客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规定严格控制交通工具载客率。二是省内交通,城际出行方面,指导督促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对外发布相应方案;城市交通方面,暂停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跨城公交服务,并对途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公交线路实施甩站运行,或视情停运。暂停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跨城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顺风车服务。停运期间,要为医护人员、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幼等各类重点人员提供必要的出行保障。
(2)安全应急方面。制定印发检查指南,指导督促各地进行自查(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除外)。指导局部聚集性疫情发生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解决跨区域应急处置人员物质保障运输问题。
(3)运输服务方面。指导督促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推广电子客票、联网售票服务,及时增加进站通道、安检通道;加强干线运输与城市交通衔接,特别是夜间综合运输服务衔接。强化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和疫情防控;积极关爱帮扶重点旅客,开通无健康码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代查代办服务;指导督促疫情发生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实施票务退改签政策,疫情发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或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应当严格按规定设置卫生检疫站。同时,确保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疫苗等防疫物资,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以及粮食蔬菜等生产生活物资优先便捷通行。
(4)客流研判方面。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春运工作专班共享数据,开展春运客流大数据监测分析,分期形成客流趋势预测报告,提供决策参考。
(5)协同机制方面。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春运工作协同机制,及时共享信息,根据需要随时开展调度。
(6)宣传引导方面。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各地出台的引导职工错峰放假、高校学生避峰开学、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的政策措施和好的做法;及时发布客流预测信息、景区预约信息和实际客流信息;宣传引导公众非必要不要前往疫情发生地。
4.4.3 Ⅲ级:春运期间,出现零星散发疫情。
(1)运输组织方面。一是省际交通,指导督促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人员严格限制出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人员,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在公路水路客运场站进站环节查验旅客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规定严格控制交通工具载客率;二是省内交通,城际出行,指导督促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对外发布相应方案,城市交通方面,暂停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跨城公交服务,并对途经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公交线路实施甩站运行。暂停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跨城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顺风车服务。
(2)安全应急方面。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春运安全和疫情防控检查,制定印发检查指南,指导各地(区、市)进行自查。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地方加强应急运力储备和应急演练。
(3)运输服务方面。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推广电子客票、联网售票服务,及时增加进站通道、安检通道;加强干线运输与城市交通衔接,特别是夜间综合运输服务衔接。强化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和疫情防控;积极关爱帮扶重点旅客,开通无健康码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代查代办服务;确保公路交通网络通畅。
(4)客流研判方面。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春运工作专班共享数据,开展春运客流大数据监测分析,分期形成客流趋势预测报告,提供决策参考。
(5)协同机制方面。指导督促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春运工作协同机制,及时共享信息,按日开展调度。
(6)宣传引导方面。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宣传各地出台的引导职工错峰放假、高校学生避峰开学、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的政策措施和好的做法;及时发布客流预测信息、景区预约信息和实际客流信息。
5 总结评估和善后处置
5.1总结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春运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2终止市级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Ⅰ级、Ⅱ级、Ⅲ级的评估结果,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5.3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劳务和物资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4 征用补偿
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财产,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指导各各县(市)区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在车站、收费站场组建应急处置队伍,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及时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6.2 物资保障
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应急物资使用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合理调配和使用能力。
6.3 资金保障
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物资等需要。
6.4 交通运输保障
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
6.5 生活保障
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6 人员防护
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涉事责任单位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 附则
7.1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预案实施评估结果,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