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交通强国战略部署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市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7号)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交运[2020]299号)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驾培机构的许可管理、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等方面问题,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水平,保证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整治内容
推进解决事业单位改革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行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衔接不畅、管理脱节等问题,建立规范的许可管理体系,完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提高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持续优化行业培训服务,全面提升驾驶员培训质量,重点开展以下四方面整治:
1.培训许可管理方面。重点整治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和程序对新申请许可培训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许可变更;未及时对许可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建档,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资质动态管理方面。重点整治驾培机构资质条件不达标问题,同时建立资质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当驾培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履行相关变更和备案程序;有效利用科技手段,通过现场检查、网上核准、视频检查等方式,严格核实现有驾校资格条件,对于资质条件不达标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要规范使用运政信息系统及计时培训系统,定期清理垃圾数据。
3.培训服务质量方面。重点整治驾培机构未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擅自减少学时或培训内容;未规范管理教学车辆,使用安全性能不达标或已报废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教练车标识等不符合标准要求,培训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电子围栏、规定路线内进行;使用“跑马机”等作弊手段伪造或篡改培训数据,故意关闭、损坏计时系统设备;未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未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学员投诉渠道不畅或对投诉问题不处理;未对教练员进行在岗轮训等。
4.市场经营秩序治理方面。重点整治“黑驾校”“黑报名点”“黑练车点”,尤其加大对反映强烈的地区以及市界、市界地区存在的违法练车点、报名点打击力度;严格备案管理,督促驾培机构履行备案程序,打击未备案的教练车、教练员的执教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9月5日起至11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9月15日)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和联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做出具体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10月10日)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逐条对照专项整治行动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网上稽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本部门的许可档案和许可流程进行系统排查,协调市营商局配合对辖区内驾培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立即整改,同时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总结材料,10月1日前报市局营商环境建设科。
(三)督导检查阶段(10月11日-11月5日)
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指导,巩固工作成效,市局将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听取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汇报,查阅各类整治行动开展的相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抽检1个行业管理部门及 2家驾培训机构(市区1家,县区1家)。具体检查组情况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表》见附件。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6日-11月20日)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督导组反馈的情况认真组织落实改进,同时全面系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措施,固化工作成效,形成书面总结于1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驾驶培训行业已成为重要的民生服务行业,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汽车美好生活需求的基础和保障,是培养合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摇篮,对于拉动汽车消费,带动汽车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范提升行业服务品质,有效解决学车过程的供需矛盾,对于实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保证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对专项行动不重视,问题改正缓慢、整治过程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处理。
(二)加强监督考核,强化宣传效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驾培机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抓手,把工作抓严、抓实、抓细,确保实现全覆盖,切忌以点带面、以偏概全。要加强对政策的正面宣传,注重行业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专项整治行动政策宣传到位、解释到位,确保专项整治效果。
(三)加强信息沟通,全面系统总结。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朝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定期调度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于10月10日前指定1名联络员主动与督查组对接工作,并协助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注重工作经验积累,收集整理各驾培机构疫情期间推动复工复训好的经验做法和疫情常态化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与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一起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按时上报市局。
(四)做好督查准备,确保行动实效。要认真对照督查内容及《督导检查表》开展检查,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联系人及联络方式:
市局联系人:孙 永 联系电话:0421-2631321
传 真:0421-2631321
邮 箱:zcfgk2622858@163.com
附件:1.朝阳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督查组人员名单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表
附件1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祁凤春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李波勇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利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 员:张凤鸣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祁建勋 市局营商环境建设科科长
彭 罡 驾培监管执法大队队长
贺天鹏 证照监管科科长
贾鹏飞 执法队法规科科长
薛 源 执法队法规科副科长
联络员:孙 永 市局营商环境建设科四级主任科员
附件2
督查组
组 长:祁建勋 市局营商环境建设科科长
组 员:彭 罡 驾培监管执法大队队长
贺天鹏 证照监管科科长
薛 源 执法队法规科副科长
联络员:孙 永 联系电话:18742217711(776519)
附件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表
受检单位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发现的问题 | 备注 |
1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是否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和联系人。 | 座谈调研、查阅会议纪要,文件资料 | ||
2 | 是否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
3 | 是否强化宣传效果,将专项整治行动政策宣传到位、解释到位。 | ||||
4 | 是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网上稽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区、县行管部门的许可档案和许可流程进行系统排查。 | ||||
5 | 是否对辖区内驾培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处理、整改。 | ||||
6 | 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和程序对新申请许可培训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许可变更;是否及时对许可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建档。 | 抽查2份档案 | 重点审核申请档案是否齐全,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表后说明。 | ||
7 | 是否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建立资质动态管理机制,驾培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履行相关变更和备案程序。 | 要求其提供1份发生过资质条件变化驾培机构档案,并检查是否具有变更申请表等变更备案材料。 | |||
8 | 是否规范使用运政信息系统及计时培训系统,及时定期清理垃圾数据。 | 要求其工作人员现场对系统驾培管理功能进行应用演示 | 重点检查操作人员是否能够熟练操作运政系统及计时培训系统;抽查1家驾培机构在系统上登记的相关信息,并检查信息是否登记完整;运政信息系统与计时培训系统经营许可信息是否匹配;通过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是否能实时调取训练现场监控信息。 | ||
9 | 是否重点整治“黑驾校”“黑报名点”“黑练车点”对未备案的教练车、教练员的执教行为是否给予了处罚。 | 查询整治信息台账或文档记录。 | |||
10 | 是否在专项行动中对辖区内驾培机构擅自减少学时或培训内容等未严格执行教学大纲以及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电子围栏、教练路线进行培训进行重点整治。 | ||||
1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教学场地、教学车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根据其经营许可的培训机构登记,核实其教学车辆台账资料。并实地勘察其教学场地标识标线是否清晰完整,教学车辆是否按要求具备顶灯。 | ||
12 | 是否有使用“跑马机”等违法手段伪造或篡改培训数据,故意关闭、损坏计时系统设备等行为。 | 抽查正常教学车辆是否具有计时培训系统设备并通电正常; 要求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计时培训系统现场实施演示训练培训视频,查看是否有出现无图像却仍计时等作弊现象。 | |||
13 | 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 现场检查是否具有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并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公示于显著位置,抽查一份培训合同。 | |||
14 | 是否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学员投诉渠道不畅通或对投诉问题不处理。 | 检查是否具有学员投诉受理制度,以及投诉处理记录台账。 | |||
15 | 是否对教练员进行在岗轮训等问题。 | 检查教练员的在岗轮训记录台账 |
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