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通知,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的规定,和201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94.33元)水平,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3183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保留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26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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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调整
2018/11/21 1.3k 阅读 282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