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0月底,我市圆满完成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全市共有3047人受益于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其中包括一至四级伤残355人,生活护理费677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5人。
据悉,此次调整是按照《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18〕90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市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后具体包括,一是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标准2363元/月;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6元,最低标准2226元/月;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最低标准2100元/月;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4元,最低标准1974元/月。二是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8元,最低标准184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3元,最低标准153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1元,最低标准1276元/月。三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每月增加52元,最低标准1082元/月;其他亲属每月增加49元,最低标准102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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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惠及3047人
2018/11/15 2.9k 阅读 17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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