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8〕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是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二是企业破产改制时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
三是此次调整后,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实际发放额度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