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下发通知,根据《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辽人社发〔2018〕18号)要求,我市自2018年9月1日起,继续实施《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的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的政策,延长期限至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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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继续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018/11/01 3.0k 阅读 16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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