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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人社发〔2022〕43号-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朝阳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2/08 2.0w 阅读 189 点赞


朝人社发〔2022〕4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朝阳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辽宁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辽人社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职业能力开发水平,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是指参考职业或岗位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素,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典型工作、关键岗位任务等为依据,制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和职业技能评价标准。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范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或技能单元,以及国家发布的新职业;规模以上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企业员工开展的技能培训与评价项目。包含以下四类:

(一)承接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工种)标准和题库的开发与升级等任务;

(二)开发适应全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需求且未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含题库);国家已有职业技能标准的,结合全市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含题库);

(三)开发满足全市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行业紧缺急需,且未有的专项职业能力;

(四)认定全市已实施使用的、完善的,且省、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目录未有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为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

第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审核备案和管理运行工作,并将本市开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向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开发和认定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紧紧围绕全市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以提升劳动力素质、加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

(二)适用性原则。能满足用人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劳动实际需求,兼顾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等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教学和技能评价需要。

(三)公益性原则。坚持以服务企业和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开发就业需求量大、可行性强的项目,重点满足实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需要。

(四)效益性原则。充分发挥相关培训评价标准的社会效益,切实用于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为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及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就业创业质量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

第六条  开发单位包括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公共技能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上述单位可承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开发流程:

(一)申请。申请承接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工种)标准开发、题库开发与升级的,按照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流程进行。

申请开发全市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含题库)或专项职业能力的,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项目征集公告为准,意向开发单位需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朝阳市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开发调研表》(附件1);

2.《朝阳市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开发申请书》(附件2)。

(二)立项。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推荐开发项目,并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开发项目,签订项目开发工作协议。

(三)编写。开发单位应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职业开发研讨、论证、调查,并制定开发工作进度计划,集中开展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的开发工作。相关工作内容如下:

1.开发全市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包括开发评价规范和题库。开发工作需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进行。

2.开发专项职业能力包括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题库。开发工作需按照《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开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四)评审。开发任务完成后,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服务机构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流程如下:

1.组建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成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服务机构按项目类别在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抽取。

2.项目评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开发内容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初审1次、验收评审1次,评审结果以验收评审意见为准,如验收评审不通过,则终止该项目的开发工作。

3.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如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或投诉,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审定和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开发项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支持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六)如国家、省有新的相关文件规定,则以新规定进行开发工作。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认定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认定范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或技能单元等;规模以上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企业员工开展的技能培训项目。

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已纳入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的工种,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九条  申请单位须具有已实施使用的、较完善的培训课程及考核规范,包括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及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第十条  认定流程:

(一)申请。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认定征集公告为准,申请单位需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朝阳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认定申请书》(附件3);

2.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含考核规范及3套以上样题);

3.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实施过程整体报告。

(二)评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服务机构组建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1.组建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成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服务机构按项目类别在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抽取。

2.项目评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并作出评审结果。

3.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如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或投诉,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三)审定和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认定项目,由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四)如国家、省有新的相关文件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为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和认定的时效性,实行退出机制。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适时调整或取消项目;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接和组织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采取整改纠正、终止开发、取消认定等意见,并提请相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情况:

1.开发单位未按开发工作协议组织项目开发的,应及时指导其纠正整改,未能按时按要求整改的,应终止该项目开发工作。

2.开发单位在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企图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终止该单位的开发项目,并追回已发放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开发单位将承担的开发项目私自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应终止该项目开发工作。

4.开发单位或认定申报单位发生违法行为,应终止(取消)该单位与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相关的开发及认定项目。

5.认定申报单位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等情况,且经调查核实其不再适合开展培训、评价工作的,应取消该单位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相关的认定项目。

6.认定申报单位存在乱发、滥发和骗领培训合格证书的行为的,应取消该单位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相关的认定项目。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验收结项的开发项目,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朝阳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经费支付标准》(附件4)为依据,按照项目开发工作协议拨付经费。所需费用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成本情况等,适时调整朝阳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经费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产生的专家评审费按照《关于朝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朝财采〔2019〕384号)执行。如有新的相关文件规定,则以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点击下载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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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