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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4/09/07 1.6w 阅读 530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安、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性”的方针,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城乡居民福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作用。

二、工作目标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到2014年年末,全面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实施;

——到2015年年末,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相衔接;

——到2020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全市城乡居民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只可在12个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调整政策和本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相关会议研究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为80%,市、县(市)区两级补助20%。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补贴标准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对选择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500、2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统一为80元。

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残疾)等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息办法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余额在参保人死亡后可依法继承。

(三)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一年每人每月可加发3元的退休待遇,加发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需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据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逐步完善对城乡居民参保人领取待遇资格监管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半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领取待遇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市外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加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原已参加老农保、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新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将原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并入按新办法参保的个人账户。

原已享受退休待遇的继续执行。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机关退休待遇和事业、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凡重复享受待遇的,按自愿原则选择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并将其他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退还本人。

参保人退休和待遇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现有制度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确保政府补贴按时足额划拨至个人账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推进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分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县(市)区要建立独立机构,实行封闭管理、独立运行。乡(镇)街道建立分支经办部门,村(社区)设协办员,要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县(市)区政府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并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要加强乡(镇)街道经办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专人负责,配备相关设备设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补贴,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要将现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它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延伸到行政村。

要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在2014年年末实现社会保障卡覆盖率75%以上,2015年年底前达到100%持卡缴费。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要充分认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市政府将其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经办队伍建设,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组织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的宣传解读政策,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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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