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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4/08/21 1.9w 阅读 320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朝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机构)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镇、街道,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人民政府应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直行政机关应指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咨询;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组织和协调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七)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九)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准、设计、建设实施情况及其招投标情况;

(十二)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标准条件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十四)国有企业改革及产权交易情况;(自定)

(十五)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度情况;(自定)

(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城市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八)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九)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十)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与行政机构调整情况;

(二十二)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依法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一)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对移交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三)行政机关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病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公报以及其他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四)行政机关设立的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五)行政机关设立的档案馆、公共阅览室或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传媒;

(七)行政机关召开的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或发放宣传图片和资料;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和平台。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或者变更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互联网报送系统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档,负责政府网站管理的工作机构应每半年在网站上通报一次信息报送情况。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机构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重点围绕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内容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于每月8日前,向本级政府政务公开机构报送本机关上月形成的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本级政府政务公开机构进行汇总,并及时交本级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等途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指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指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应按照时间由近及远、先文件后其他的顺序分别编制。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生成的文件类政府信息,应在审签时明确是否予以公开,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上开通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附件1)电子文本,供公众下载。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通过行政机关网站申请,也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整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2),告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申请人未在要求期限内补充或更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予以登记,登记材料至少留存一年。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开的行政机关及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可以公开的,应书面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书面告知提供的期限;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公开的内容,并书面告知该政府信息部分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答复,同一申请人再次以相同理由向答复机关提出的,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受理;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他行政机关主办、本部门协助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向主办机关申请;

(八)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对确需公众知晓并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向申请人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告知书形式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申请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时,除可以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对生活有困难的申请人,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评体系,考核情况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市政务公开机构应定期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通过市政府会议、网站、专刊、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应于每月3日前,向市政务公开机构提交本机关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和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统计表(省制定);每年7月10日前向市政务公开机构提交本机关上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调查统计表;每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务公开机构提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调查统计表。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每年3月31日前,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年度报告公开向社会发布。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对所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情况统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方案;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市长公开电话(12345)或市政府网站市民诉求互动平台、县人民政府公开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提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实行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样例)

       3、常见答复意见参考用语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

请

人

信

息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法人(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提交部门

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单选)

□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单选)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附件2:

(行政机关文头)

####(政机关名称)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宋体,小二,加粗,居中)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悉。现将你申请公开关于“贵部门2011年投入到政府网站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数额(包括总额以及用于硬件设施购置维护的费用金额、用于网站技术维护的费用金额、用于网站建设外包的经费金额等),贵部门负责网站的人员情况及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情况”的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1、关于“贵部门2011年投入到政府网站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数额”。有关财政拨款方面的信息由财政部门制作,我们没有公开此类信息的权限。

2、关于“贵部门负责网站的人员情况”。经编委办批准,政府办公厅设立“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负责政府网站的运行与维护及相关信息收集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核定事业编制##人。

3、关于“贵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人员情况”。目前有#位同志具体负责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告知。(正文字体:仿宋_GB2312,三号)

(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常见答复意见参考用语

1、现将你申请公开的######复印件提供给你。

2、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请登录###网站(网址为www.######)“####”栏目查询、下载。

3、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现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你。

4、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本级行政机关名称)制作的,(根据你的描述,主要是关于####方面的内容),建议你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或咨询。

#####(其他行政机关)的地址为:######;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5、(根据#####的规定,)########(不公开理由),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6、根据你目前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我们没有找到相应的政府信息,如果你掌握该信息的其他具体特征,请补充描述后重新和我们联系,联系人:###,联系电话:#####。

7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于#####原因,经研究,延期予以答复。敬请谅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