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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应急 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4/06/12 1.9w 阅读 68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灾民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我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安全和稳定,按照《关于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指导意见》(辽减发[2014]1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升我市应对突发性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全面覆盖,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级主要负责制定主城区由市级管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和配套设施规范;双塔区、龙城区和燕都新区主要负责由区级管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其他县(市)负责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在具体建设方面,按照属地、属部门管理的要求,分级分批实施。

(二)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均衡配置。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大型建筑设施,采取确认、修缮、加固、拓展功能等方式,建成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原则上不新建专门场所。要按照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

(三)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安全便捷。按照平灾结合的方针,对现有的街路、绿地、体育馆、学校、广场等场所及场所内的道路、通信、广播、厕所、水源、房屋、消防等整合,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平时可供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场地等,在突发灾害事故时作为灾民紧急避难的场所。避难场所应尽可能做到地震、火灾、洪水、恐怖事件等多灾种共同使用,并符合消防要求,保证灾民快速通畅到达。

(四)政府主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各地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减灾委统一协调,减灾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政府的建设标准和时限要求,承担各自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灾时启用等职责。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4年—2015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4年底,市级完成中心城区由市级建设与管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制定建设技术标准及相关设施配套规范;双塔区、龙城区和燕都新区完成由本行政区建设与管理的二级、三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编制;各县(市)完成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的编制。选择一个地区进行试点,主要是对基本符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图、标志、标识的设置。第二步,到2015年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要求,全市拟建成3—6个一级应急避难场所、5—8个二级应急避难场所,60%的社区完成三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远期目标(2016年—2020年)。按照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配套设施,基本形成以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四、选址要求、分类标准、用地指标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设施配置,按照国家制定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朝阳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和设施配套规范执行。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重点应选择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厂房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的人员30分钟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分类标准。避难场所建设分为3级。原则上,一级场所是指可供灾民避难(生活)30天以上,有效使用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的急避难场所;二级场所是指可供灾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至30天以内,有效使用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的急避难场所;三级场所是指可供灾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有效使用面积在2000--10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的避难场所。

(三)用地指标。原则上,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均避难有效用地面积为5--7平方米,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均避难有效用地面积为3--5平方米,三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均避难有效用地面积为1.5--2平方米。具体用地指标及相关规划布局要求,按照各级政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总体规划执行。

五、建设方法

(一)避灾场所建设主体。在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属地、属部门建设管理,综合协调部门指导督促”的原则,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权属和管理单位)按照建设规划及标准和时限要求,承担各自的建设、日常维护职责。

(二)规划和建设标准。各级政府统一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专项规划、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标志设置规范和相关规定等,是组织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三)建设改造相结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设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时,应按照市、县两级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建设规划,结合建设相关设施,使其具备和完善应急避难的功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还要按照市、县两级的建设规划,积极搞好对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的改造,使其达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和要求。

(四)统一标识。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划定各类功能区,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并且设置标志牌,统一标识。在本避难场所服务区内的街道要规划从居民居住地到避难场所的紧急疏散通道路线,并沿线按一定间隔和拐弯处等设置标识。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由减灾办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

(五)资金保障。市、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建设避难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建立避难场所地理信息系统、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编制应急预案、组织疏散演习等。鼓励社会资金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六、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

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并由减灾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检查督导。

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灾害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启用,由县(市)区、乡(镇)街或相关单位按照启用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制定相应的启用应急预案,做到“定点定人”,明确在突发灾害事故或其他紧急状态下每栋建筑所对应的避难场所,确保场所应急使用时运转流畅,管理有序。要不定期进行疏散演习,并根据演习经验对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及时进行完善及调整。

七、部门职责分工

减灾委是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为:

减灾办。负责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牵头制定由市级相关部门建设与管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专项规划和设计,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化管理数据库;负责通往应急避难场主要路口的路线指示牌、避难场所标志牌、场所内各功能区标志牌的制作与设置。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本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以重要商品储备体系为依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地震部门。市级地震部门负责起草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技术标准和设施配套规范,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协助市减灾办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避难场所使用、管理和演练制度,做好检查落实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负责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基础资料及地形图资料;负责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完成后与其它相关规划的协调;负责在城乡规划和管理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避难场所规划要求。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学校操场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做好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体育部门。负责落实公共体育场(馆)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城区公园、绿地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对一级(二级场所可根据需要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直升机起降场的规划、设计,参与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标准,负责疏散通道及周边相关交通标识、标志的设置;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内部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方案。

民政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救灾物资的预储保障,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编制各类赈灾物资保障计划;负责组织物资预储。

财政部门。负责对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启用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负责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服务业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建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进行规划控制和督导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凌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大、小凌河等河流两侧由本部门管理的公园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卫生、水务、经信、电力、消防、环卫等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主体单位(或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对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消防、环卫设施进行建设和日常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要求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实行问责。

朝阳日报社、朝阳广播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单位负责做好已达标应急避难场所宣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监督曝光。

其它规划确定为避难场所建设的场所权属和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建设管理要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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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