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严峻形势影响,我市经济运行出现明显下滑,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增添企业发展活力,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回暖,全面实现“半年双过半”、“全年两个不低于”工作目标,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列支1.05亿元资金以补助、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方式,对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项目年”项目建设机制,依托政府投资补助,全面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
(一)使用方向
投资补助的范围主要涵盖全市工业企业(不包括采矿、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项目)、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农事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等,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入统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进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库的项目)。
(二)基本原则
优先原则:按项目体量,由大到小的次序,优先安排;优先安排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新兴产业、新产品、结构调整等重点项目。
最大化原则:投资补助要保证较为广泛的覆盖面,尽量使我市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府的补助政策,达到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发展的目的。
重点突出原则:保证广泛覆盖的同时要重点支持具有区域经济牵动作用的好项目、大项目,尤其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律的新兴产业项目要予以关注,并适时、适度地起到政府资金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作用。
力求刚性原则:对于投资补助的标准要严格把握,以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入统数据为审核指标,保证投资补助的准确、足额发放。
“三公”原则:在投资补助的审核和监督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力保补助的发放程序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经得起项目单位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注重效率原则:投资补助的审核及拨付流程要力求高效,尽量缩短项目单位申报到补助资金拨付的时间周期,保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的专门账户,尽早充分发挥其对企业发展的刺激作用。
(三)补助标准
按照当年入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2‰,下达投资补助计划。
二、建立工业企业激励机制,增添企业运行活力
(一)企业提升工程补贴
以2011年统计数据为基准,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增量部分实施补贴,每增加销售收入1000万元,给予1万元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2年前三季度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经企业申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最高贴息50万元。
三、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强化金融贷款的扶持力度
(一)以2011年末当年银行与本市担保公司(仅限取得省金融办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下同)合作,累计担保贷款(期限不少于3个月,下同)发生额为基数,2012年每累计增加1亿元担保贷款,给予银行、担保公司各10万元风险补偿金(以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其中,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放大倍数为10倍的(即存储保证金比例为10%),每新发生1亿元担保贷款,追加银行、担保公司各15万元风险补偿金。
(二)采用企业联保方式的担保贷款,每新发生1亿元担保贷款,给予银行10万元风险补偿金。
四、严格资格审核、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和政府金融办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并经市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下发。
(二)由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农委、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和统计局组成项目联合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按照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意见,市财政局拨付投资补助、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资金:(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2)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3)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四)收到补助、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依法施行监督检查制度
(一)接受补助、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转移、挤占、挪用补助、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除将已拨出的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该单位补助、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和省其它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