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
政策政策

(文件已废止)关于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2012/05/29 1.0w 阅读 410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微信图片_20210806134130.jpg

为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朝委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要以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为主,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建设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各级政府的职责,编委、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物价、规划、妇儿工委、地税、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改造过程中,也要配套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规划建设标准执行《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

二、规划与审批

(一)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区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保证本住宅小区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布点配建标准原则上每5000人口以上小区要配套建设一所6班型及以上的标准化幼儿园。对组团开发区域或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小区每3000人,生源数量达到90人及以上规模,要建有3班型及以上规模的标准化幼儿园。开发区块如有未达到配套规模的,要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二)各相关部门要严把城镇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关。

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进行审批,涉及到住宅小区整体开发中的配套幼儿园的项目,在总体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的规模;涉及到幼儿园独立选址,且在投资方向上,可以争取到上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严格前期工作程序,单独审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意见,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并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规划部门要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方案的论证报告,作为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的要件,同时,要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建设时限以及产权移交等内容作为开发地块土地使用权实施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招标文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对未按上述规定安排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项目不得审批。

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方案论证报告的审批,同时根据城区整体规划,确定新建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公办、民办性质。要参与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方案,并予以备案,同时出具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意见书。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审核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三、建设与验收

(一)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公办幼儿园政府应按划拨方式无偿提供土地,对地上建筑物享受公办中小学建设相关减免税费政策,减免相关税费,同时,在土地出让金10%中提取建园资金,产权归政府所有。

(二)鼓励在城镇住宅小区举办民办性质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属个人产权,不享受政府按划拨方式无偿提供土地和在土地出让金10%中提取建园资金等政府优惠政策,对地上建筑物可以享受公办中小学建设相关减免政策。

(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管工作,保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标准化幼儿园建设。    

(四)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确保达标。

(五)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要按照《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辽教发[2011]5号)要求进行建设和装备,确保幼儿园达到标准化办园条件。幼儿园建成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使用和管理单位要参与幼儿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管理与使用

(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属地管理原则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收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后10个工作日内按教育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做好相应协助工作。

(三)凡经规划部门规划建设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也不得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四)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要坚持公益性、普惠性。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按等级收费,严格收费行为。

(五)属于国有资产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教育部门在使用调配中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连锁发展的重点,举办公办幼儿园、公办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分园等多种形式扩充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逐步实施学前教育集团化管理。

(六)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评估,促使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七)鼓励民办品牌幼儿园连锁发展,连锁单位须达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公办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帮助民办幼儿园发展,选派公办教师指导工作,接待民办园教师参观学习等。

(八)公办、民办幼儿园需要连锁经营发展的,朝阳市区(双塔区、龙城区、燕都新城)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各县(市)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五、师资配备与培训

(一)对公办性质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辽宁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辽编发[1987]92号)文件要求,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

(二)属于民办产权的幼儿园委托公办品牌幼儿园经营管理,属于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可以由品牌公办幼儿园派驻园长和骨干教师,实行公办品牌幼儿园连锁管理。

(三)设立学前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强幼儿园师资培养培训,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基础教育教师培训计划,全面提高学前教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扩大学前教育专业招生比例,保证学前教师队伍所需数量和学前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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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