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是在1994年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2003年省市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该体制充分调动了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使全市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增强了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突破辽西北战略的实施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与省外其他地区口径不统一、不可比,影响对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省市共享税收市县分享比例偏低,影响各级政府组织共享税收的积极性等。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有必要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调整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市与县(市)区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县(市)区政府加快发展经济,重视财力增长,促使全市财政收入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
2.兼顾市与县(市)区既得利益,适当下移财力的原则。在确保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适当向县(市)区倾斜财力,并力保各县(市)区之间的相对均衡、合理分配,推进市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加速发展。
3.简化程序,运行安全的原则。从技术层面简化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规避运转风险,确保财政管理体制安全有效运行。
三、调整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调整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省下划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各县(市)区,作为县(市)区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市县收入范围;各县(市)区对省原体制省与市以下共享税收(以下简称省市共享税收)形成的财力按总额分成规定上解到市,由市统一向省上解财力;市对县(市)区当年上解市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
(一)市、县(市)区级收入范围
将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下划后,市、县(市)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如下:
1.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凌钢集团缴纳的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市区内由市本级征收的能源、电力、金融保险、邮政、石油天然气、通讯、烟草、公用事业等行业主体企业及市属其他企业缴纳的各项收入地方收入部分(含省下划部分),房产交易环节个人缴纳的契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县(市)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县(市)区级征收的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县(市)区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县(市)区上解市级财力的确定
1.各县(市)区上解市财力比例的确定。按照省确定各市上解省财力比例的计算方法,以2008年各县(市)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的决算合计数为基础,按2006—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各县(市)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基数;以2008年各县(市)区省市共享税收(增值税25%、营业税10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的决算合计数为基础,按2006—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各县(市)区省市共享税收基数。各县(市)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基数占各县(市)区的省市共享税收基数比例,即为各县(市)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一县(市)区一率。公式如下:
各县(市)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2.县(市)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各县(市)区当年省市共享税收收入乘以县(市)区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县(市)区应上解市级财力数。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上解市财力=某县(市)区省市共享税收收入×县(市)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
(三)市对县(市)区上解财力增量返还的确定
市对各县(市)区当年上解市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公式如下:
市对某县(市)区上解市财力增量返还=[某县(市)区当年上解市财力-某县(市)区上年上解市财力]×40%
从2012年开始,如某县(市)区当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减少,市财政将对减少数额按40%比例扣减该县(市)区财力。
(四)市与县(市)区支出范围
1.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性支出。
2.县(市)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县(市)区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县(市)区级对下的转移性支出。
(五)新体制执行时间
新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鉴于市、县2010年财政预算已经同级人代会审议批准,为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顺利执行,2010年实行按新体制运行、原体制结算财力的过渡办法。2011年开始,市对县(市)区按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质运行。
四、调整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省对县直接补助的财政政策
除按制度规定实行市级统筹的省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省对县(市)其他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仍由省直接补助到县(市)。
(二)关于调整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
从2011年起,以2009年省对各县(市)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的决算数为基数,省每年对各县(市)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市按省补助数补助给各县(市)区。
(三)继续执行提高县(市)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政策
将县(市)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从1:0.2提高到1:0.5,相应增加的返还财力部分,由省和市分别承担0.2和0.1,省、市承担0.3部分通过市对县(市)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五、调整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逐步建立规范的市对县(市)区财力转移支付补助制度。市财政要通过增加收入、壮大政府财力、调整支出结构和整合资金等措施,逐步建立市对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
(二)强化税收和国库管理,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入库
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严格税收执法,整顿税收秩序,严禁收入混库串库、引税拉税,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各级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本决定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市政府将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本决定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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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朝阳军
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
国、省驻朝单位,市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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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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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文注:057共印16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