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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结建”工作的通知

2009/12/25 2.1k 阅读 29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微信图片_20210806134130.jpg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重大战略任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是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市人防“结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结建”面积增幅小,不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人防“结建”工作,促进城市建设立体化发展,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人防“结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人防“结建”是《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的所有民用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是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手段。依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省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人防“结建”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是: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区)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在重点防空区域或有重要防护目标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要严格依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落实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和建设标准,新建防空地下室未达到防护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民用建筑,相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办理产权证、不得投入使用,并应补交易地建设费。对成片开发建设的民用建筑区,按“结建”规定集中建设的单建式地下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办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要经省级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缓缴或减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追缴易地建设费并收归省财政专户。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人防“结建”工作职能,坚决做到人防“结建”审批前置,依法加强人防“结建”管理,共同营造人防“结建”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对人防“结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防“结建”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方面,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也是平时科学开发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构建城市地下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站在战略全局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人防“结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人防“结建”列入领导工作议程,及时研究解决所遇到的问题;要经常检查和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认真负责地把好人防“结建”审批前置关;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人防“结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牢固树立“人民防空,我之有责”的工作理念,大力营造共同促进人防“结建”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引导和组织民用建筑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保“结建”工程面积、质量和建设速度达标。确因地质等原因经批准易地建设的,要及时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部门要严格依法做好“结建”规划、“结建”审批和易地建设费收缴工作,切实加强对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的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好主管部门的应有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人防“结建”工作职责
    依据沈阳军区和东北三省政府文件规定,市直相关部门人防“结建”工作职责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经与人防部门联审后,按照“坚持同步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下达民用建筑项目计划的同时,下达配套建设人防地下室计划;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后,批准建设项目计划。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负责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审批手续时,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对经人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发放施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经人防部门“结建”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对新建防空地下室达到防护等级或质量合格的民用建筑组织验收。
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未经人防“结建”审批而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停工、拆除等项处理。              
    市公用事业局  负责为人防“结建”工程连接城市道路、供热、供水、排水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市房产局  负责对经人防部门“结建”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办理予售许可和产权登记。
其他部门和单位,也都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人防“结建”工作的相关职责,严把人防“结建”审批前置关,推动我市人防“结建”工作步入依法规范化科学管理的轨道。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人防“结建”审批责任追究制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房产、城市综合执法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将“结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范畴,建立和实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严把人防“结建”审批前置关,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应建不建”、“应缴不缴”现象的发生。要加强人防“结建”审批前置执法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军事机关以及政协机关的监督,邀请视察、检查人防“结建”审批前置工作。监察、审计、财政、督查等部门应加强人防“结建”专题监督,从而促进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杜绝在人防“结建”审批工作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对确属不认真履行人防“结建”审批前置责任、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政的,坚决依法依规对相关领导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人防“结建”义务的当事人,要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依法强制执行。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大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的工作力度,依照有关规定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对确属违反“结建”规定的当事人,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处罚。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对不办“结建”审批手续、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擅自开工建设民用建筑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防  结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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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朝阳军
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
国、省驻朝单位,市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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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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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文注:057                                               共印330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