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省关于医保制度整合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总体部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关于加快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65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医保局制定了《朝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方案》解读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统筹的医疗保险包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2020年底前,我市医疗保险要全面做实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统一。
二、统筹内容
一是统一医疗保险政策,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二是统一基金管理,建立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2个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全市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人民银行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简称“待报解账户”),待报解账户按时划入市本级财政国库,市本级国库按月提供分县(市)区收入月报表并及时将基金收入划入市级市财政社保专户-医疗保险基金县(市)区分户,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入库级次由市、县(市)区级调整为市级。各地应对基金收支情况、历年滚存结余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核算和清理,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的,于今年11月30日前上划市财政专户;职工医保基金有结余的,于2021年3月31日前上划市财政专户。三是统一经办模式,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规程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基金征缴、费用审核、费用结算和基金预算等制度。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医保行政管理职能。构建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四是统一医药机构定点管理,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医疗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五是统一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即时结算。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将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六是统一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政策和管理服务,保障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经办业务继续沿用现有的两家商业保险机构至2022年底;七是实行支付方式改革,2021年起实行市级总额预算为主,探索建立点数法+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三、实施计划
1.2020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入库级次由市、县(市)区级调整为市级。
2.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做好支付方式改革准备工作。
3.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完成2020年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清算、上划工作。
四、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
(一)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按照文件规定,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朝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二是加强督导考核。为按时完成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宣传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成效和改革进展,妥善回应公众关切问题,努力营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是加强协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衔接,为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相关文件: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级统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