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门诊特定项目定点限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朝医保发〔2020〕175号)现对相关政策问题予以解释如下:
一、门诊特定项目(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
(一)取消门诊特定项目定点
“通过鉴定具有门诊特定项目资格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持身份证或医保卡,可在我市承担相应病种门诊特定项目职能的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就医购药,取消就医购药必须事先选择或调整定点医院的限制”。
例:甲医院、乙医院承担门诊慢性病糖尿病职能,丙医院承担冠心病职能。张某为我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糖尿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为甲医院,想去乙医院就医购药。按原政策,张某只能在甲医院门诊就医购药,如果想去乙医院,只能在每年1-2月份没开药(发生费用)之前,到医保部门调换定点为乙医院后再购药。按新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张某可自主选择在甲、乙医院购药,在乙医院购药后,下次也可以直接去甲医院购药,取消定点购药限制,但不能在丙医院购药,因为丙医院不承担门诊慢性病糖尿病职能。
(二)门诊特定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互认
市本级和各县(市)承担门诊特定项目职能的医疗机构互认。
例:王某为北票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糖尿病患者,长期在凌源市居住,王某可在凌源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承担城乡居民门诊糖尿病慢性病的定点医院就医购药。
(三)待遇标准
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及病种限额按年度计算,在不同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累计计算。每次报销比例与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例:赵某为城乡居民门诊糖尿病慢性病患者,起付标准为360元/年,1月份在三级甲等医院就医购药,个人自付起付标准190元,2月份在二级专科医院就医购药,个人自付起付标准170元,3月份回到三级甲等医院就医购药,起付标准累计额度已达到360元,个人不再支付起付标准,就医购药进入基金统筹支付范围内,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级甲等医院住院报销比例 65%报销,若到乡镇卫生院就医购药,报销比例为 85%,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四)异地就医人员
办理异地备案的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就医购药仍按定点方式管理,因疫情原因导致所选定点医院封闭不能购药的,需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更换,经备案后,可临时更换医院就医购药,封闭解除后,再恢复到原定点医院就医购药。
二、普通门诊
(一)取消普通门诊定点限制
“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可在我市承担普通门诊职能的医疗机构自主就医购药,取消就医购药必须事先选择或调整定点医院的限制”。
例:甲医院、乙医院承担普通门诊职能,丙医院不承担。王某为我市城乡居民门参保患者,2020年普通门诊首诊医院为甲医院,想去乙医院就医购药。按原政策,2020年张某只能在甲医院门诊就医购药,如果想去乙医院,只能在2021年首次在乙医院购药,而且一年内只能在乙医院购药。按新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张某可自主选择在甲、乙医院购药,在乙医院购药后,下次也可以直接去甲医院购药,取消首诊定点购药限制,但不能在丙医院购药,因为丙医院不承担普通门诊职能。
(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互认
市本级和各县(市)承担普通门诊职能的医疗机构互认。
例:李某为北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出差到凌源市工作居住了一个月,李某可在凌源市承担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职能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回到北票后,可继续在北票承担普通门诊职能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三)待遇标准
在乡镇卫生院等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最高支付限额为410元/年。
在普通门诊定点村卫生室就医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年,可在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使用,当年限额没有用尽的,剩余额度可结转到下一年,延期使用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