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朝医保发〔2021〕4号)现对相关政策问题予以解释如下:
一、明确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全部个人自付及自费费用(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辅助生殖、种植牙、矫形手术以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费用除外)。
参加朝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职工,政策调整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全部个人自付费用可以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自费费用不允许,政策调整后则全部允许。即,政策调整前个人账户只可以用于支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甲、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调整后,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除规定外的非疾病治疗类的所有医疗费用。
二、扩大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基金除用于支付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药品外,还可用于支付如下项目:
1.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以外的中药饮片(凭处方销售);
3.“食药监械(进)字”、“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一次性医用材料和零售价格低于500元(含500元)的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等医疗器械。
政策调整前,个人账户基金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仅限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甲、乙类药品,政策调整后,一是,所有“国药准字号”药品都可以购买;二是所有中药饮片都可以凭处方购买;三是,所有“食药监械(进)字”、“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一次性医用材料和零售价格低于500元(含500元)的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等医疗器械都可以购买。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7日
相关文件:朝医保发〔2021〕4号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