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19〕26号)规定,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随着就业状态变化在城镇职工医保(含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
一、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切换关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以后没有再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以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按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在终(中)止原医疗保险关系后30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从原医保停止享受待遇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0日以上(不跨年度)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缴费的设置7天待遇等待期。
二、改制企业退休职工暂时切换关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因改制企业没有缴费能力,一年以上未按抚养比较高的单位缴费政策缴费,导致退休职工不能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可以暂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待企业恢复缴费能力按规定缴费后,再继续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暂时缴纳居民医保的困难退休职工初次参保设置7天待遇等待期。
相关文件:朝医保发〔2021〕2号关于朝阳市农民工 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