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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朝阳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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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3号)精神,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的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城市记忆,彰显地域特色,经研究,现将我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公布如下:

同意马山电厂(家属区)等14处建筑作为朝阳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详见附件)。请各级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附件:朝阳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

朝阳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DOCX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