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现将《朝阳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
朝阳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四五”期间我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交财审发[202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包括费改税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
第三条 我市费改税补助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市统筹涨价补助(市统筹油价补贴)一部分统筹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客运发展和城市交通发展。每年具体金额构成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下达,为考虑资金有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考虑市统筹涨价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市费改税补助另行出台资金分配方案,本管理办法特指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
(一)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专项资金,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并审核下达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等工作。
(三)市、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前期准备,做好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监管。
第五条 每年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采取先拨付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先按计划安排下达资金,待项目完成后,按考核、验收结果清算资金,结合下年度资金分配进行多退少补。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农村客运发展和城市交通新能源运营,推动客运领域一体化、智慧化、绿色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补助范围包括:
(一)出租汽车电动化,主要用于保障出租汽车电动化更新、营运补助、支持电动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由于出租车电动化为第一年补助内容,金额由省里分配并下达,为用好、用足此项资金,资金分配方案将单独出台)
(二)农村客运运营补助和车辆保险补助。
(三)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更新补助。
(四)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五)交通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六)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七)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重点事项。
第七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完善扶持政策等方式保障农村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发展。其中,“十四五”期间地方财政(含市统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资金(包括运营、车辆购置、保险购买等方面),原则上不低于市统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总额的120%。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兼顾、以奖代补、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安全应急,车辆购置、运营补贴方面,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需要。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申报,提供相关项目和财务报表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项目质量、使用效果负责,并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统计、核实和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审核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公示和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按年度申报。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等详见附件,申报程序如下:
(一)每年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申报项目基础信息的审核、汇总工作。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向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报书面申请,并同步联合报送上一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自评报告。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报送材料的政策符合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必要时开展重点抽查,并提出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安排建议(草案),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运营补贴资金下发前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的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健全完善基础档案,及时掌握客运行业运营动态。对基础台账不规范或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油价补贴资格;对未按期报送油价补贴相关材料的,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使用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及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油价补贴资金年度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油价补贴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朝交发[2021]192号废止。国家政策调整或取消时本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市统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附件:市统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公交方面
1.重点公交基础设施:支持建设完成的公交枢纽站、停车场、首末站等公交基础设施。
申报条件:
建设用地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或通过政府承诺用地、租用土地,且承诺项目建成使用达五年以上。
停车场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枢纽站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首末站占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2.车辆装备:2021年1月1日以后(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购置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县或县级市公交车辆。
申报条件:从事公交经营的企业完成车辆购置,取得相关证明并已投入运营。二手车及公交化运营的道路客运车辆不在补贴范围。
3.运营补助:对2021年及以后年度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予以补助。
申报条件:
[1]包含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2]月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
[3]《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齐全。
4.公交场站充电桩建设:支持2021年以来县区(包含县级市)公交场站配建并投入使用的充电桩。
申报条件:
[1] 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2] 项目资产归属公交场站,且主要用于公交车使用。
[3] 单桩充电桩功率≥40Kw。
(二)农村客运。
1.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重点支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县级市)。
申报条件: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2.车辆运营:对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进行补助。
申报条件:
[1]《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齐全
[2]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要求参加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40万)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班线客运每年实际连续运营达到8个月及以上;公交化运营的应按照许可的班次或承诺的时间间隔发班;预约响应式的应符合《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服务参考标准》或地方服务标准。
[4]如果保险缴纳时间少于8个月,而运营时间大于8个月,则只能申请运营补助。
3.车辆保险:对满足运营补助条件农村客运车辆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予以补贴。
申报条件:
[1]座位数以《道路运输证》载明旅客人数为准(不含司乘)。
[2]承运人责任险每座最低保额应大于40万元。
[3]若车辆保单为跨年度的,为了保障时间上的连续性,则需提供跨年的两个保单,若保险费不一致或因更换车辆导致车号、座位数发生变化,则应根据更车时间分段计算再合计,同时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如更车业务办理申请表。
[4]交强险同上。
(三)智慧交通。
支持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出。
(四)其他方面。
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事项,市政府常务会决议的其他事项,省交通运输厅推进的重点工作。
二、补助标准
(一)公交方面。
1.重点公交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公交停保场、换乘枢纽、首末站等重点公交基础设施, 具体金额视市退坡资金总体金额而定,按照投资总额以及各单位实际申请情况为限,单个项目整体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以前年度给与过补贴项目不予重复补贴。
2.车辆装备:新购置新能源、清洁能源公交车(时间以行车证上登记时间为准给予补助,时间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按照计税价格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台补助上限10万元。新能源车辆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下同。以前年度给与过补贴车辆不予重复补贴。
3.车辆运营:具体金额视市退坡资金总体金额而定,原则上纯电动公交车6≤L<8每月每台补助500元,8≤L<10每月每台补助600元, 10≤L每月每台补助700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6≤L<8每月每台补助300元,8≤L<10每月每台补助400元, 10≤L每月每台补助500元。
4.充电桩:具体金额视市退坡资金总体金额而定,原则上按审查报告中建安费的20%为上限,且单桩不超过2万元,单桩功率不低于40千瓦。(低于40千瓦的不计入奖补基数)
(二)农村客运。
1.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按照申报情况及实质性进展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2.车辆运营:19座及以下的每月每台补助300元,20-29座的每月每台补助350元,30座及以上的每月每台补助400元。其中,新能源车辆每月每台补助标准增加100元。每年按实际运营月数和补贴标准核定金额,具体运营情况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如果运营成本低于补助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车辆保险:依据《道路运输证》载明座位数(不含司乘),每年每车每座补助120元,但不高于实际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总支付金额。如果出现断档,则扣除当月补贴。
(三)智慧交通。
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研究补助标准。
(四)其他方面。
按照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工作要求,研究确定具体事项补助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城市公交。
1.重点公交基础设施: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重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申报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后附项目总体情况说明、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功能、投资、附属配套设施、运营效果等)。
2.车辆装备: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计、核实和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并对审核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包括:
[1]《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请表》(见附表1)。
[2]《年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车辆购置补助申报车辆明细表》(见附表2)。
[3]《县年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车辆购置补助汇总表》(见附表3)。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车辆购置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运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计、核实和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并对审核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包括:
[1]《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辆运营明细表》(见附表4)
[2]《县年度能源公交车辆运营汇总表》(见附表5)。
4.充电桩: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计、核实和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并对审核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包括:
[1] 申报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后附项目总体情况说明、地址、场站等级、占地面积、充电桩/枪数量及单桩功率、停车位数量、投资、运营效果、已获得各类奖补资金等)。
[2] 《充电桩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表6)。
[3] 县(市)区年度充电桩建设补助汇总表(见附表7)。
[4] 项目竣工报告。
[5] 第三方审查报告。
(二)农村客运方面。
1.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的有关通知文件
2.车辆运营和车辆保险: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计、核实和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并对审核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包括:
[1]《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和保险补助明细表》(见附表8)。
[2]《县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和保险补助汇总表》(见附表9)。
[3]车辆《道路运输证》、承运人责任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复印件)和GPS安装证明等。
表1 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请表
|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 | |||
| 经营范围 | |||
| 联系电话 | 地址 | ||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
| 本次申报补助的新能源车辆总数(台) | |||
| 本次申报的补助资金总额(万元) | |||
| 自我承诺本单位(人)承诺,申请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 | |||
| 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意见:经对以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和实地查验,所申报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符合申报条件,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审核人:负责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
表2 年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报明细表
申请人(公章):
| 序号 | 车牌号 | 车辆品牌型号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 购置费用(万元) | 购置时间 | 首次注册时间 | 车辆类型(纯电动、气电混合等) | 备注 |
| 1 | ||||||||
| 2 | ||||||||
| ... | ||||||||
| 合计 | ||||||||
| 本次申报车辆共 台,申报资金合计 万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申请补助金额=购车计税价格*30%,每台补助上限 10 万元。
表3 县 年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购置补助汇总表
| 申请人名称 | 申报车数(台) | 申报补助资金(万元) | 备注 |
| 合 计 | |||
| 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表4 县 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申报明细表
| 企业名称 | 车辆数(台) | 应补贴金额合计(万元) | 纯电动公交车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 ||||||||
| 车辆数 | 应补贴金额合计 | 6≤L<8 | 8≤L<10 | 10≤L | 车辆数 | 应补贴金额合计 | 10≤L | |||||
| (台) | (万元) | (运营月数) | (运营月数) | (运营月数) | (台) | (万元) | (运营月数) | |||||
| 合 计 | ||||||||||||
| 本次申报车辆共 台,申报补助资金合计 万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 表5 县 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运营补助汇总表 | ||||
| 企业名称 | 申报车数 (台) | 申报运营补助资金 (万元) | 备注 | |
| 合 计 | ||||
| 县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表6 充电桩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 项目类别 | 公交场站等级客运站( 级站) | ||||||
| 项目建设数量(个) | 项目竣工时间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
| 年 月 | |||||||
| 满足补助标准项目数量(个)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补助资金占总投资比例(%) | |||||
| 提交材料清单(材料名称) | |||||||
| 自我承诺 本单位(人)承诺,申请充电桩建设项目补助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 县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表7 县 年度充电桩建设补助汇总表
| 项目名称 | 场站等级/认定年份 | 充电桩数量(个) | 满足补助条件充电桩数量(个) | 申请资金(万元) |
| 合 计 |
表8 县 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运营
和保险补助汇总表
| 经营者名称 | 申报车数(台) | 合计座位数(个) | 申报运营补助资金(万元) | 申报保险补助金额(万元) | 备注 |
| 合 计 | |||||
| 县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县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
表8 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和保险补助明细表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公章):
| 序号 | 经营者名称 | 线路名称起点-讫点 | 车牌号 | 座位数(个) | 运营时间(月) | 申报运营补助金额(元) |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金额(元) | 投保交强险金额(元) | 申报保险补助金额(元) | 备注 | |
| 1 | |||||||||||
| 2 | |||||||||||
| 3 | |||||||||||
| 合计 | |||||||||||
| 本次申报车辆共 台,申报资金合计 万元,其中运营补助1.4250万元,保险补助1.5600万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2021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