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8〕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定取消12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决定下放86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行政许可69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征收2项、公共服务1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行政职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对下放的行政职权,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调整编制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在政务服务网站公示,切实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
朝阳市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xlsx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