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下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辽政发〔2017〕2号)精神,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框架内,进一步理顺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市对下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同时取消市对县提高增值税返还系数政策。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核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