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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2015/12/29 3.2k 阅读 14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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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安,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6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安委〔2015〕15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深化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深入落实《朝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和《朝阳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明确相关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时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全力督导和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五落实五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督促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推动企业履职尽责,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落实《朝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于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以及中央、省属在朝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市直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依法组成调查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县(市)区内发生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提级调查。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市)区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委会直接挂牌督办。所有事故调查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委督查室应对市政府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期结案。

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四)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各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指定牵头部门按照“人员固定、相对独立、统一指挥、随时行动”的原则,完善联合执法启动模式、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协调联动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合执法等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

(五)加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县、乡镇(街)、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明确管辖范围,实行风险分级,确定监管重点、监管周期和监管方式,并作为编制执法计划的依据,实行动态监管。

(六)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划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方面的支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在组织编制各类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开展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布局,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发生事故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退出。

(七)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监督检查要严格实行任务清单、隐患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验收清单管理,真正做到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对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落实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运用诫勉手段,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严格实行通报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书面通报、新闻曝光等形式公开批评、揭短亮丑,倒逼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尽快实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全覆盖。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八)运用市场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有效化解事故风险。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水上运输、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九)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落实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制度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安全生产案情、移送案件的工作机制,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三、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诚信约束机制

(十)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将安全生产“大数据”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整合建立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的综合信息平台。提升利用“大数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实行有奖举报,落实奖励资金,畅通公众诉求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公布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
   
(十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相关金融机构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取消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选优资格。各地要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力争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市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健全各项执法制度

(十二)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原则,明确责任事项,厘清责任边界,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安全生产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的监管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使权力在依法有效地监督下运行,确保有权必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十三)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执法工作,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逐步开展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的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实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十四)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考核评估。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综合考评标准,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体系

(十五)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各级政府要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明确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进人“门槛”,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强化基层执法力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内设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法科学界定监管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或责成专门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开展事故现场勘查、摄影录像、物证收集固定等工作,制定工作标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取证工作。适当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待遇,对政治素质好、履职尽责、无私奉献、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干部提拔使用时重点考虑。探索建立区域性执法机制以及通过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和规范各类开发区以及乡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建设。依法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地位,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总结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工伤预防的投入,推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场所、设备和执法装备,保障安全监管日常执法、事故抢险和应急用车,确保在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七)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法治教育纳入对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2年轮训一次,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通过执法培训、交叉执法、案卷评查、上挂下派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经费保障、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责任制度不健全,监管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处理不力等问题。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快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实现创新发展。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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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