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行政复议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纠正的防止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维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会由一名首席听证员、两名听证员以及一名书记员组织。首席听证员由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或相关领导接任,具体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本次行政复议听证的听证员;
2、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根据案情需要询问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
4、决定通知有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5、决定证人作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6、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延期;
7、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第七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行政复议听证;
2、遵守听证纪律;
3、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4、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5、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下列案件中应当提供证据材料:
1、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
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申请的证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2、被申请人答辩,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
3、第三人进行陈述,并可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辩论;
6、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第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本次听证的笔录应当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行政复议机关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