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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 听证规定》的通知

2015/02/01 1.3w 阅读 51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行政复议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纠正的防止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维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会由一名首席听证员、两名听证员以及一名书记员组织。首席听证员由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或相关领导接任,具体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本次行政复议听证的听证员;

2、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根据案情需要询问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

4、决定通知有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5、决定证人作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6、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延期;

7、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第七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行政复议听证; 

2、遵守听证纪律;

3、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4、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5、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下列案件中应当提供证据材料:

1、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

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申请的证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2、被申请人答辩,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

3、第三人进行陈述,并可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辩论;

6、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第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本次听证的笔录应当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行政复议机关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