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引导、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和《关于调整企业上市扶持资金政策的通知》(辽财企[2012]615号)文件精神,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拟上市企业,即注册地在朝阳,拟在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境外资本市场挂牌(含拟借壳上市),并在市政府金融办备案,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
一、资金补助政策
1、企业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首次发行上市,其向证监会申报并被受理后,由受益财政补助50万元;企业发行成功后,受益财政再补助50万元。
2、企业在境外上市,且融资额折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境内的,由受益财政补助100万元。
3、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朝阳,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补助100万元。
4、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在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由受益财政补助25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由受益财政再补助25万元。
5、企业拟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在其完成挂牌后,由受益财政补助20万元。
6、企业在公开市场(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全国及区域股权交易机构)发行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的,受益财政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一年贴息。
二、其他优惠政策
1、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进行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同等额度作为支持企业上市费用补助。五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2、拟上市企业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属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同等额度作为支持企业上市费用补助。五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3、拟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未分配利润处理、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属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补贴给原纳税人。五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人员提前离职的,由企业代扣代缴。
4、拟上市企业固定资产及技术改造投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优先享受国家、省、市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政策。
5、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各级政府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帮助企业规范完善上市条件,推进企业改制、挂牌工作进程。
三、申报审核程序
1、拟上市企业应取得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已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证明文件。
2、拟上市企业将相关材料报各地金融办、财政局审核。
3、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拨付至申请企业。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