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朝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第四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交通、水利、人防、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详见《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目录》),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为两种方式确定,由建设单位选择:
1、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
2、不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
(三)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按照区划结果确定。
(四)学校、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其标准按照中国地震局规定的提高幅度确定。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用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取地震动参数分区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备案、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地震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依法验收,致使建设工程发生严重震灾后果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3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朝政发[200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