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朝阳市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发布)
第一条为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监督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种宗教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由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持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书面设立申请。
第四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停止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的,书面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文物保护、公安、消防、林业、环境等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现场进行勘查。
相关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同意后,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将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申报材料汇总并附具体意见后,上报市、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拟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拟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六条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经市或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备组织,负责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建设事宜。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等建筑物属新建的,筹备组织在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向相关部门提请验收,取得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筹备建设完工后,由筹备组织负责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由管理组织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合格后予以登记。
第八条在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不影响原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获得建筑、规划、消防、环评等有关行政许可后,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改变原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市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建造大型露天佛像的,由拟建造佛像的市佛教协会或寺院管理组织逐级申报,待国家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造。未经批准建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大型露天佛像除外),由拟建造造像的市级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逐级申报,待国家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造。未经批准建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在未经依法批准登记的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处理,对其他人员教育劝离;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朝阳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