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辽宁省关于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促进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学,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民办幼儿园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办的幼儿园,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市民办幼儿园迅速发展起来并不断扩大,在满足社会需求、普及学前教育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民办幼儿园疏于规范,使部分民办幼儿园在办园理念、办园条件、园所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严重影响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影响民办学前保育教育质量,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加强管理,解决阻碍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严重问题,提高全市民办学前教育整体质量。
二、完善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履行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及各项管理与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办园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掌握和反映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动态,并配合上级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有维护民办幼儿园治安和交通、消防等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民办学前教育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公安、民政、卫生、消防、物价、财政、建设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坚决取缔非法开办的民办幼儿园,保障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四、严把民办幼儿园审批关
民办幼儿园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城区内需要申办连锁幼儿园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作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批。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辽教发〔2011〕5号)和《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审批和办园。经审批合格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园许可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业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随意开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今后对在城区居民区内或小区住宅内,利用住宅民房改造、未达到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不予审批。民办幼儿园(班)因故变更法人代表、更换园址、更改园名或园舍环境变化等情况应及时报审批机关重新确认、颁证。民办幼儿园的终止,应事先向审批机关报告并上交《办园许可证》。在已满足幼儿入园需求的地方,原则上不予增设幼儿园,若需增设,其新增园所的办园条件必须优于附近现有园所方可准予筹设,以利优胜劣汰,避免不良竞争。
五、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制度
加强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学前教育统一管理体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要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要根据《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辽教发〔2011〕5号)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及卫生、安全、消防、食药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对民办幼儿园全面工作进行年度综合检查,年检合格者准予继续办园,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拒不执行者提交法院强制执行。
六、严格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准入制度
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开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园长和教师必须具有中幼师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园长必须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聘任教师依法签订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机制
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培训全面掌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转变教育观念,更好地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全面提高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政策水平、管理能力、教育教学能力和评价能力。
八、全面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
民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所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带有宗教和迷信色彩的文字和内容,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辽宁”、“辽宁省”等字样。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严禁使用任何幼儿教材,严禁宣传、使用推销商推荐的各种用书,坚决杜绝使用小学教材,坚决杜绝“小学化”现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民办幼儿园招生以“就近入园”为原则,尽量避免用车接送幼儿,确需用车接送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车辆核载人数运载,做到定额运载、定人驾驶、定员护送、定期保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和规章,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九、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省、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生源和家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按质定价”的原则,按办园质量和晋级类别合理收费,保证办园必要的经费和设备设施的添置更新,保证办园质量。任何民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提高幼儿管理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应按月收取,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上标明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十、全面提高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
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力,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要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十一、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民办幼儿教师在选聘、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教职工要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