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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关于印发《朝阳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2/07/01 2.5k 阅读 185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朝阳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暂行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29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及市政公用设施、橱窗、门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工商、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通信企业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每个市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对举报核查属实的,由市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规范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定期更换招贴栏内容。

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的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品及时进行清理。

第七条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中留置通信号码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取证,经核实确认含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非法内容的,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含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内容的广告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通信企业暂停其通信业务。相关通信企业接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停止其通信业务。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业务。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中含有兜售假证、假票据、假货、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等内容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应及时向公安、工商、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案卷材料,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理,情节较轻的,处以5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