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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

(文件已废止)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8/10/17 1.5w 阅读 92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微信图片_20210806134130.jpg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实施“文化兴市”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由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产业强市的历史性跨越,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  制定和发布朝阳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重点推进牛河梁红山文化、古生物化石文化、佛教文化和三燕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业、会展广告业、文化艺术品生产经营业、文艺创作演出业、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全面规划文化体育娱乐业、艺术教育培训业、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和版权服务业、网络文化服务业,丰富提升文化产业内涵,推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二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办的各类文化产业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评、工商注册等方面要缩短审批时间。对重大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景区等标志性工程建设,纳入政府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  建立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库,对引进域外资金开发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以及研发生产文化旅游产品项目的,同等享受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新办的非经营性文化企业,各类地方行政性收费除消防基金外,全部减免;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征收或减半征收。
    第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安排列入省市重点的文化产业项目。新建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土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以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折股时地价优惠30%,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土地折股形成的国有股不参与分红,投资者可按原价格收购。国有经营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改制时涉及用地的,享受企业改制优惠政策。
对在朝阳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在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确定。
    第六条  鼓励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利用区位优势或空间优势,在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运用级差地租,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在城镇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各类经济园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
    第八条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逐年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九条  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向文化产业流动。2008年,市本级财力安排500万元(含200万元旅游促销资金)资金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后每年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形式,主要用于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开发与产品研发、旅游促销、品牌宣传、重大文化艺术创作精品工程实施等。各县(市)区要在确保原有投入的基础上,从2008起,以不低于本级上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的额度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条  加强金融扶持。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争取到的政策性贷款,要向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倾斜。
    第十一条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公司制、个人经营等形式,参与或兴办国家政策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文化企业。
    第十二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资助、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捐赠给文化事业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第十三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赢利之日起三年内,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每年返还50%;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收。
    第十四条  对文化产业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著作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五条  鼓励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办、举办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体育、会展活动,政府在场地、治安、交通管理、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设立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付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对文化产品的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文化劳务出口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加强对文化策划、创意、营销、管理、文化经纪人等海内外高级人才的引进,为发展大文化产业提供人才保障。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在户籍、职称、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制度。对在文化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制作、演出和经营人员予以表奖。允许投资人以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后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0%。
    第二十条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公司制、个人经营等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吸引域外资本进入国家政策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投融资等方面等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创新投融资渠道,支持通过BOT(建设-经营-转让)、BT(建设-转让)、出让冠名权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公共基础设施、旅游景区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快改革步伐,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属于经营部分的,要尽快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着力培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把文化项目投资与文化存量资产的流动重组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各领域优质文化资源向优势区域、优势行业、优势企业集中。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正式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文化    产业    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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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国、省驻朝各单
                位,市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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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       朝文注:057                                                                                             共印340 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