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43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朝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发[2007]67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20元调整为每月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5元调整为4.5元。请认真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资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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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国、省驻朝各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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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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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文注:057 共印2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