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乙类药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关医保政策的通知》,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血液)有关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为方便参保群众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文件内容,现将政策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乙类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患者使用乙类药品时需个人先承担一定比例后,再由基金按待遇政策比例进行报销。
为提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在结合我市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调整后,预计每年可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7000余万元,提高患者实际待遇约1.5个百分点。
二、医疗服务项目(血液)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全省临床用血医保支付管理的通知》要求,临床用血收费项目参照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依据《关于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编码标准的通知》精神,确定我市乙类医疗服务项目(血液)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0%。
以上通知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朝医保发〔2021〕75号关于调整乙类药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关医保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