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3号)(以下统称“两定办法)。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两定办法”制定了《朝阳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经办规程(试行)》(朝医保发【2021】31号),在原经办规程中只明确申请医保定点的受理条件和受理材料基础上,新增申请医保定点的不予受理条件、明确对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详细评估事项等内容,经办规程主要由八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成立评估组织、建立专家库、明确市本和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职责。
二、医药机构受理条件。明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才可以申请医保定点。对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进行详细界定,对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药师和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医药机构不予受理条件。明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申请医保定点的具体情况。增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违法违规而导致医药机解除服务协议不满5年、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而不能申请医保定点。
四、医药机构受理材料。明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医保定点所需材料,对申报材料内容不全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进行补充,增加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内容。
五、医药机构评估事项。明确对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核验检査事项。
六、医药机构评估程序。明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现场评估、综合评估、公示谈判、签订协议、专题培训五个阶段,评估准入时间不超过3个月,成为医保定点后,定点医药机构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合规医药费用结算服务。
七、医药机构信息变更。明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变更方式及所需材料。
八、执行时间。明确自朝医保发【2021】31号发布之日起,即2021年5月21日执行。
2021年5月31日
相关文件:朝医保发〔2021〕31号关于印发《朝阳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