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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交发 [2021] 168号关于印发《朝阳市公路路面治超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11/14 1.5w 阅读 206 点赞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朝阳市公路路面治超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5日

朝阳市公路路面治超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公路路面治超工作,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安全畅通,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以及《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路面治超(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保护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依托法定执法场所,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实施超限超载查处、检测,认定和纠正违法行为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治超工作时,可以依托经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共同确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超限检测站,开展驻站值守检测、开展有计划有重点的流动治超、采取技术监控实施科技治超(技术监控科技治超内容另行规定),及时有效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四条 超限检测站、超限检测点治超执法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在检测站、点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提供资料查阅等方式,提供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处罚结果、当事人权利、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收费项目与标准等文件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我市路面治超执法实行路警联合执法模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严格按照“十不准”纪律、“五坚持”原则和“八项制度”要求,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并参与本辖区公路路面治超工作;市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派出的各高速基层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段高速公路治超工作,派出的各县(市)基层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国省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工作,派出的市辖区基层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路面治超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农村公路路面治超工作。各基层执法单位可以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指挥调度下,到指定区域开展治超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应配置相应的执法人员,设置行政执法岗、超限检测岗、卸载分装岗。

行政执法岗负责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结案,负责制作、送达相关文书,装订治超案件档案、案卷等项工作。

超限检测岗负责对货车在检测站、点内的称重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维护现场检测秩序。拦停、查验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车辆安全准确地进入或驶出检测区、车辆停放区、卸载分装区,对车辆实施超限超载检测。

卸分装岗负责对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卸载、分装工作,并协助有关人员做好治超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治超案件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辖区超限超载车辆的特点和规律,制定本单位的治超工作方案。按月制定流动治超计划,按规定记录治超工作日志。

第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携带必要的执法设备、防护设备,以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十条 治超执法应当实施全过程视频记录,治超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超限货物卸载分装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消除违法行为。对经检测认定未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已经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按路警联合执法相关规定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 治超执法工作中严禁强行拦截、追堵拒绝检查检测的逃逸车辆。发现和制止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长时间在公路上滞留,不得擅自在其他停车地点停放。遇有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和车辆,执法人员应当优先保障自身安全,及时保存现场证据,主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大件运输车辆,按交通运输部《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业务规》通行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I类超限检测站每班次不少于8人,实行24小时值守运行,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肩并肩”定点联合执法。遇到特殊天气等情况需要关闭(重启)检测、监控设备时应当做好记录;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需暂停检测站运行的,须报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治超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I类超限检测站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违章电子抓拍系统、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执法设备。检测系统中的称重设备应当取得质检部门的检定证书并定期检定。使用中发现称重数据不稳定、出现严重偏差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联系检定机构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六条 I类超限检测站站区应当设置标志标线、安装高清抓拍设备,引导货运车辆进站接受检测,并由公安交警对不进站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落实货运车辆“逢车必检”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要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托II类超限检测站和超限检测点开展“肩并肩”或“前后协同”流动治超执法,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出口称重检测设备开展高速公路联合治超执法。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检测站、点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协商,每月制定流动治超计划。计划应当包括人员排班、车辆安排、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重点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印章报上级治超职能部门批准备案。因故调整计划或未完成计划的,需领导同意并报上级治超职能部门备案,不得擅自更改,治超工作日志需记录流动治超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流动治超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制定和调整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根据辖区内检测站的覆盖、货运车辆的行驶规律等,合理确定检查路段范围、检查时间、检查频率。

(二)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短途超限运输、违法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等问题严重的路段,应当及时调整计划,加大流动检测频次。

(三)应充分考虑依托技术监控设备和相关信息资源,加强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精确打击。

第二十条 治超执法人员按照计划开展流动治超时,应当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路面平坦、开阔的安全地带作为检查地点,保障安全并避免妨碍通行。治超执法人员在流动治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注意自身安全。

(二)依照有关规定,在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发光反光警示锥、提示标牌等警示标志。

(三)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应当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检查。

(四)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进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并通过执法终端录入检查信息,至少包括检时间、检查地点、车牌号等。

(五)配置了便携式称重仪的,还应当引导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并对称重检测数据进行记录

(六)对于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车,应当押送、引导至附近的检测站、点接受处理。

(七)不得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违法超限超的货车,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执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车辆检测后确认未超限的,应直接予以放行;超限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放行。

第二十三条 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应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打印检测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二)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三)对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需进行复检确认。打印复检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复检后仍未消除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行为至符合相关规定。

(四)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章后,将案件移至公安交警部门,由公安交警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公安交警对超限超载车辆处罚后,留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放行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

(六)对当场无法消除违法行为的,应由公安交警暂扣超限超载车辆;对实施“前后协同”路警联合执法,并且公安交警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治超执法人员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七)对驾驶员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称重和卸载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在省级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执法人员还应当采集“一超四罚”工作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将驾驶员证件、超限超载车辆证件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上传至治超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执法机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二)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执法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检测站、点应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超限超载车辆停放、卸载分装以及卸载货物保管应当在检测站、点进行。

不得对超限超载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停放、保管和称重检测、复检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检测站、点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超限车辆停放、卸载分装等项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和监督。

(一)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覆盖监测并记录下列场景、工作过程及时间:

1.卸载场地出入口:监控超限车辆进场和实施卸载分装的车辆出场;

2.检测区:监控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称重检测和复检;

3.停放区:监控超限超载车辆(包括其装载的货物)停放;

4.卸载区:监控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

5.治超执法工作室:监控治超执法人员办案工作。

(二)因特殊原因,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过程超出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的,应由不少于2名的治超执法员对卸载分装过程全程录像,并将录像资料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辖区农村公路路面治超工作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可协调市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派出的基层执法部门,将违法车辆引导至就近的超限检测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