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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朝阳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号建议的答复

2020/12/09 5.1k 阅读 114 点赞

邢志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道路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号)文件,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省财政按照县区农村公路管养里程对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予以砍块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

近年来,我市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类政策及资金支持,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目前,在国家公路网内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专业化养护方面,正在通过逐年实施的方式对破损路面进行维修改造,逐步恢复农村公路原有服务水平。在乡村级公路非专业化养护方面,以乡村为主体,正在建立养护管理机构和养护议事机制,重点落实辖区内乡、村公路的路面保洁、路基整修、堆占清理、防汛除雪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对此,省政府和交通部门正在研究落实相应的支持性补贴,具体人员和工作落实需要乡村政府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确保到位,主动作为,以此来保持农村公路良好的服务水平。

对于国家公路网外道路,特别是“一事一议”道路,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加大地方配套资金力度或财政部门通过有关政策争取落实。同时,借助并发挥好养护管理机构和养护议事机制作用,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力度,确保破损的农村公路能够及时维修。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同时,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

2019年4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