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朝阳市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
第138号建议的答复
邢志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道路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号)文件,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省财政按照县区农村公路管养里程对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予以砍块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
目前,我市已对破损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实施常态化管理,但也仅限于国家公路网内农村公路。通过逐年实施的方式对农村公路破损路面进行维修改造,正在恢复农村公路原有服务水平。每年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维修改造需求上报计划。但由于省砍块资金补助额度有限,且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导致仍有许多需要维修改造的农村公路不能及时修复。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公路到达设计使用年限,维修改造任务将更加艰巨。
对于路网外道路,特别是“一事一议”道路,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加大地方配套资金力度或财政部门通过有关政策争取落实,同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水平,确保破损的农村公路能够及时维修,保持良好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同时,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21日